迈瑞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0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高元、丁明明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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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60
注册资本 121,244.14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 1-4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西廷
实际控制人 李西廷、徐航
联系人 李文楣
联系电话 0755-818883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9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10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医疗”、“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0 年 3 月、2021 年 4
况 月、2022 年 4 月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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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2021 年 4
月、2022 年 4 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
等人员进行了 4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 有效执 行规章制 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度》、《社会责任管理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75,179.95 万
情况
元,投资于“光明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南京迈瑞外科产品制造
中心建设项目”等项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
金 已 累 计 投 入 322,676.30 万 元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余额 为
295,190.25 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董事会,
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
股东大会情况
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
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1、募集资金置换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瑞医疗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意见情况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相关置换事项
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
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
机构对迈瑞医疗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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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2、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8 年度,迈瑞医疗募
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迈瑞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或四方
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迈瑞医疗于 2018 年
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9 年度,迈瑞医疗募集
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迈瑞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或四方
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迈瑞医疗于 2019 年
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0 年度,迈瑞医疗募
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迈瑞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或四方
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迈瑞医疗于 2020 年
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1 年度,迈瑞医疗募
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
关规定;迈瑞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
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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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迈瑞医疗于 2021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募投项目变更
(1)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终止、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终止、延
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外部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计划,
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当前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 符合公司
的长期发展规划,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终止、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 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程序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迈瑞医疗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终止、延期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是基于外部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计划,结合项目的实施进
度和当前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 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
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
迈瑞医疗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4、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瑞医疗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迈瑞
医疗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瑞医疗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迈瑞医
疗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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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瑞医疗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迈瑞
医疗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瑞医疗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迈瑞
医疗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
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
保荐机构对迈瑞医疗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迈瑞医疗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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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
迈瑞医疗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4)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
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继
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因原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先生工作变动调离华
泰联合,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华泰联合经研究决定更换该保荐代表人,由华泰
联合保荐代表人丁明明先生接替吕洪斌先生负责
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无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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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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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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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高 元 丁明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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