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海瀚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02-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
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财务指标、资产情况等重
大信息发生了变化,本所律师现针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至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之日发生的以下事项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3-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中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
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3-3-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系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3-3-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2017 年 12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度和 2017 年度截至 9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90452 号《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
财务报表(2014 年度至 2017 年 1-9 月)》(以下简称“本期《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对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下称
“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需补充披露的重大事项补充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发行新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重新核查,补充披露如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
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
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主体资格的要求。
     (五)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三)、(四)项的规定:

                                  3-3-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9 月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为 18,691,125.56 元、38,655,465.64 元、-36,868,443.9 元(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
利润累计为 57,346,591.20 元,不少于一千万元;且发行人 2016 年、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368,284,655.74 元、134,696,306.08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
少于五千万元;
     2. 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为 419,048,498.76 元,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
票总数不超过 3,336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六)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90379 号《历次股本验证(变更)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不存在发起人需要办理用作出资的
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致力于从事行业宽
带移动通信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工程实施,结合业务应用软件、指挥调度
软件等配套产品,向客户提供行业宽带移动通信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主要经营
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九)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有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

                                   3-3-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制定《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瀚讯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股东投票计
票程序,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投资者依法行使收
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提供了切实保障。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一)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二)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A90451 号《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十三)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根据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

                                      3-3-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办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除需按照《证券法》第十
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证券交
易所的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起人和股东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的重大变更情况如下:
        (一) 上海双由的股东上海瀚礼和上海修戈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上海双由的股东上海瀚礼和上海修戈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2017年10
月18日,上海瀚礼已就其出资人的下述出资情况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编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1         赵宇        普通合伙人        货币        52.05            53.8

   2        胡世平       普通合伙人        货币        0.75              2.5

   3         陆犇        普通合伙人        货币        0.75              2.5

   4        顾小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0.75              2.5

   5         陈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6              3.6

   6        陈拥兵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4.1             44.1

   7        何志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5               15

   8         黄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                 3

   9         蒋帆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6              3.6

   10       解云雁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7               27

   11        琚诚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               30

   12       李明耀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8             10.8

   13        李平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1              2.1

   14       李珊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               33

                                      3-3-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编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15        李朱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                12

   16       鲁红权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5                4.5

   17       陆智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8                18

   18        潘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                12

   19        沈国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5                1.5

   20        万博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                  3

   21       王亚洲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                33

   22        吴辉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                  6

   23       吴寿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                  6

   24       熊志刚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4                24

   25       徐陈锋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3                33

   26        杨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                  6

   27        叶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0                60

   28       虞国庆       有限合伙人        货币        9                  9

   29       袁小平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                  3

   30       张黎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                  6

   31       赵渊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6.2              16.2

   32       郑致励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                  6

   33        周彬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6                36

   34       邹庆揆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4.1              44.1

   35        杨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9                  9

                         总计                        574.8              581.8

        2017年10月18日,上海修戈已就其出资人的下述出资情况完成工商登记手
续: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编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1          陆犇        普通合伙人       货币        0.75               2.5



                                      3-3-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编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2          赵宇        普通合伙人        货币        4.35              6.1

  3         顾小华       普通合伙人        货币        0.75              2.5

  4         胡世平       有限合伙人        货币        0.75              2.5

  5          陈谦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6         陈学泉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3             30.3

  7          丁卫        有限合伙人        货币        9.6               9.6

  8         范晓波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6               3.6

  9          何欢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1.9             21.9

  10        侯仁刚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11        胡道金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                 6

  12        黄博闻       有限合伙人        货币        8.1               8.1

  13         黄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4               5.4

  14        况小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15         李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16         李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3             12.3

  17        李亚洲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3             12.3

  18        刘广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4.6             24.6

  19        刘任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20        牛田静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21        钮伟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22        秦文明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23        邱乐青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4               5.4

  24        屈海宁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9.2             19.2

  25        盛苗青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                12

  26        苏加龙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27         孙飞        有限合伙人        货币        8.1               8.1

  28        王红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29        王红妹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5               1.5


                                      3-3-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编号         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30         王慧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3             12.3

  31         吴玮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                 6

  32        徐淑聪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33         闫靓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34        杨洪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9.5             49.5

  35        杨伟俊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3             12.3

  36        于小飞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9               6.9

  37        余炜平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2.3             42.3

  38         袁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3             12.3

  39        翟志刚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9.3             39.3

  40        张学良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8               4.8

  41        赵玖德       有限合伙人        货币         8.1               8.1

  42         赵康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4               5.4

  43        祝建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3             12.3

                         总计                          481.2             488.2

       (二) 中金佳讯间接由信托公司持股的情况变更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广铁基金”)系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佳泰贰期”)的合伙人,佳泰贰期系发行人股东中金佳讯的有限合
伙人,广铁基金存在由信托公司持股的情况。2017年12月8日,广铁基金退出了
对佳泰贰期的投资,并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东证睿芃普通合伙人变更
       2017年12月8日,东证睿芃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上海东证橡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并已完成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四) 美锦投资经营范围变更
       2017年9月28日,美锦投资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收藏品鉴定;收藏品评估;销售工艺品、字画、收藏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3-3-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并已完成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系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法人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担任发起人、发行
人股东并对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行业宽带移
动通信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工程实施,结合业务应用软件、指挥调度软件
等配套产品,向客户提供行业宽带移动通信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9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8,230,531.50 元、
138,188,420.40 元、300,858,209.29 元和 134,064,682.15 元,而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9 月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 0 元、0 元、67,426,446.45
元和 631,623.93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80%以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更
     1.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现任董事卜智勇曾经控制的企业,卜智
南京远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勇于 2016 年 12 月对外转让了其持有的该企业


                                  3-3-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全部股权

                                      发行人现任董事卜智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上海瓦思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斯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卜智勇担任董事的企业

北京力鼎兴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投委会成员的企业

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经理、法定代表人
易科美德(天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的企业

爱德现代牛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方正移动传媒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北京拓思德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
北京易华录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业

南通天丰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嘉兴力鼎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发行人现任董事张学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合伙)                                派代表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上海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也
上海赋同科技有限公司
                                      系微系统所间接控制的企业

达盛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上创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总经理、法定
上海上创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的企业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3-3-1-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上海图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上海新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也系微系统所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也系微
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有限公司
                                      系统所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投资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上海睿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控制的企业上海创和投资
上海上创信德鸿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投资
(有限合伙)
                                      并任职的企业上海睿朴,投资的企业

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总经理,法定
上海上创新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的企业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上海艾欧特投资有限公司
                                      人的企业

上海新安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新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
上海物联网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的企业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有限合伙)                          代表的企业

上海芯赫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宁波申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矽睿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重庆上创新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司                                    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3-3-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上海矽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微机电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上海迎翱芯物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代表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董事秦曦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嘉兴上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的企业

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贾磊担任董事的企业

叠境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贾磊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贾磊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联彤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贾磊担任董事的企业

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董事、经理的企业
限公司

中金佳泰贰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伙企业(有限合伙)                      代表的企业

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天津凯利维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董事长、经理的企业

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董事的企业

湖南展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董事的企业

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董事的企业

华盛金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钊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限公司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曹惠民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曹惠民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曹惠民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曹惠民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张伟华担任高级合伙人的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实体


                                       3-3-1-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湖北光谷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张伟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修冬担任副总裁的企业

天津昂林贸烽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修冬担任董事的企业

北京昂林贸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修冬担任董事的企业

微软移动联新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张楠担任董事的企业

西安华通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张楠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联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张楠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信亿联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张楠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观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监事张楠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也是发行人关联方。
     2. 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瀚所信息的董事缪伟忠也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4 月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委托上海众新进行技术开发
     2017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上海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众新”)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发行人就“3U VPX 交换板卡”
项目委托上海众新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450,000 元。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向上海众新支付了 135,000 元。
     上述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确认,
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该《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正在履行过程
中。
     (2) 向上海众新购买产品
     2017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上海众新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上

                                   3-3-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海众新采购众新小盒子,合同总金额为 15,968 元。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向上
海众新支付了 15,968 元。该交易已经发行人总经理同意,且已履行完毕。
     2017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与上海众新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上
海众新采购硬盘,合同总金额为 10,700 元。该交易已经发行人总经理同意,正
在履行过程中。
     除上述交易以外,2017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与上海众新签订《购销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上海众新采购硬盘和内存,合同总金额为 6,960 元。该交易已经发
行人总经理同意,正在履行过程中。
     (3) 向金禾新材购买物料
     2017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与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禾新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金禾新材购买导热片,合同总金额
为 96 元。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向金禾新材支付了 96 元。上述交易已经
发行人总经理同意,且已履行完毕。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在 2017 年 1-9 月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44.38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017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就该
合同,2017 年 4 月 19 日,卜智勇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
约定卜智勇就发行人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
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与民生银
行上海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 万元,借款期
限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785%。2017 年


                                      3-3-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 月 6 日,发行人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约定
将授信种类变更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票贴现。2017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
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7,037,698
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785%。2017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
现协议》,约定汇票贴现金额为 3,0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与民
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962,302 元,
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785%。
     2017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上
海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 5,750 万元人民币,最
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2017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合同》,约定商业汇票承兑授信额度
为 2,500 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2017
年 5 月 9 日,卜智勇和上海双由分别与上海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卜智勇和上海双由就发行人自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期间发生的
最高额不超过 6,5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
上海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额度为 3,250 万元,循
环借款额度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
按提款时实际提款期限所对应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10%。
     上述关联担保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上述关联担保正在履行过程中。
     (2) 关联借款
     2017 年 9 月 1 日,缪伟忠与瀚所信息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瀚所信息向
缪伟忠借款 800,000 元,借款期限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缪伟忠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向瀚所信息出借了 400,000
元,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向瀚所信息出借了 100,000 元,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
向瀚所信息出借了 300,000 元。2017 年 11 月 3 日,瀚所信息向缪伟忠偿还了借
款本金 300,000 元;2017 年 11 月 6 日,瀚所信息向缪伟忠偿还了借款本金 5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6 日,瀚所信息向缪伟忠支付了利息 3,588.75 元。
     除上述关联借款以外,2017 年 12 月,缪伟忠与瀚所信息签订《借款合同》,

                                   3-3-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约定瀚所信息向缪伟忠借款 500,000 元,借款期限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缪伟忠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向瀚所
信息合计出借了 5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22 日,瀚所信息向缪伟忠偿还了借款
本金 5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25 日,瀚所信息向缪伟忠支付了利息 422.92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借款已经发行人总经理同意并经瀚所信息股东会
审议通过,上述关联借款已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 关联交易往来款余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往来款余额(不含税)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7.9.30

       预付款项                   上海众新                                  119,032.00

       应付账款                   金禾新材                                        82.06

       其他应付款                 缪伟忠                                    501,287.12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本期《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419,048,498.76 元,总资产为
594,411,156.84 元。
      (二)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更情况
      1. 租赁房地产
      2017 年 9 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签订了如下房地产租赁合同:


 序                                                            面积                       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号                                                          (平方米)                   用途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上海鑫达实业                                           2018.02.01- 办公、
1     瀚讯股份                     999 号 4 幢第六层 601、    1,408.99
                   总公司                                                 2021.01.31      研发
                                   602、603、604 室


                                             3-3-1-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面积                       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号                                                                 (平方米)                      用途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2017.09.08- 员工
2      瀚所信息 卢庆浩                 中山路融科上城                   99.14
                                                                                   2018.09.08       住宿
                                       20-3-501

      2. 商标权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瀚所信息如下商标已经进行了注册公
告,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尚未收到相应注册证书:
序
       注册商标          注册号        权利人         注册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号

1                                                     9、35、           2017.12.07–
                         21672991     瀚所信息                                               原始取得
                                                      38、42             2027.12.06

      (三)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专用设备                       6,818,027.15                2,233,375.96                4,584,651.19

      运输设备                       2,546,274.76                1,267,012.46                1,279,262.30

      其他设备                       4,735,406.41                1,412,417.91                3,322,988.50

              合计:                 14,099,708.32                4,912,806.33                9,186,901.99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项中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尚未确认收入
的,且单笔合同标的超过 1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及单笔合同超过 300 万元的销售合
同或单笔采购合同标的不足 100 万元、单笔销售合同标的不足 300 万元,但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师认为有必要披
露的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 销售合同

                                                  3-3-1-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万元)

 1      《宽带无线接入       部队 F             宽带移动接入通信     458.00     2017.4.10

        通信系统扩容建                          系统扩容建设

        设合同》

 2      《军品配套产品       中国电子科技       宽带移动车载中心      未定      2017.5.24

        备产协议》           集团公司研究       站

                             所B

 3      《军品配套产品       军工厂 A           宽带移动车载中心     314.56     2017.5.25

        备产协议》                              站

        《通讯基站系统       四川迈铁龙科
 4                                              通讯基站系统集成     788.41       2017.9
        集成采购合同》       技有限公司

        《古冶特色小镇                                              300 万元
                             保通数据技术       古冶特色小镇 BIM
 5      BIM 全 过 程 服 务                                          及其他服    2017.9.28
                             有限公司           全过程服务
        合同书》                                                      务费

                                                三亚有轨电车示范

                                                线 PPP 项目智能控
        《设备采购合同》 通号万全信号
 6                                              制系统视频监控、     323.08     2017.9.25
        及《变更协议》       设备有限公司
                                                安防子系统及数据

                                                网采购项目

 7      《订购合同》         军方 A 部          无线视频通信系统     1,320      2017.12.20

       (二) 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万元)

                              中科院-南京宽带        智能无线宽带
        《技术开发合同                                                          2015.6.24
  1                           无线移动通信研         异构互联系统    470.00
        书》及《补充合同》                                                      2017.3.20
                              发中心                 软件开发

                              南京宽慧无线网
  2     《技术开发合同                               PDT-LTE 互通    500.00     2016.1.20


                                            3-3-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万元)

        书》及《补充合同》                        平台开发                      2017.4.3

        《技术开发合同                            指挥调度平台                 2016.2.18
  3                                                                 450.00
        书》及《补充合同》                        软件开发                      2017.4.3

        《技术开发合同                            Tetra-LTE 互通               2016.3.23
  4                                                                 550.00
        书》及《补充合同》 络通信有限公司         平台开发                      2017.4.3

                                                  面向多重应用

        《技术开发合同                            场景的指挥调
  5                                                                 600.00     2017.2.10
        书》                                      度平台软件开

                                                  发

        《唐山市曹妃甸区

        现代有轨电车 S1 示
                             通号万全信号设       技术服务、轨
  6     范线工程 ATS 系统                                          2,910.85    2016.11.15
                             备有限公司           旁控制器
        集成项目采购合

        同》

                                                  基于 SDN/NFV
        《技术开发(委托)
  7                                               虚拟内容分发      360.00     2017.1.12
        合同》
                                                  平台开发

                                                  面向电力系统
        《技术开发(委托) 南 京 优 速 网 络 科
  8                                               CDN 监控服务      192.00     2017.1.27
        合同》               技有限公司
                                                  系统开发

                                                  基于 SDN 大数
        《技术开发(委托)
  9                                               据平台监控系      198.00     2017.4.25
        合同》
                                                  统开发

                             北京博信视通科

        《 2017~2018 年 度   技有限公司(已更
  10                                              LTE 通讯模块      170.00      2017.3.8
        订货合同》           名为北京博信智

                             联科技有限公司)


                                          3-3-1-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交易内容                签订时间
                                                              (万元)

        《通信指控装备配   东风特汽(十堰) 猛士甲防雷运
  11                                                           135.00      2017.3.29
        套设备采购合同》   客车有限公司        兵车

                                                              168.00(最

                                                              终价格以
        《通信指控装备配   中国电子科技集
  12                                           语音终端       双方最终     2017.4.17
        套设备采购合同》   团公司研究所 A
                                                              商定价格

                                                               结算)

                           北京航天科工世
                                               卫星通信系统
  13    《购销合同》       纪卫星科技有限                      120.00      2017.11.10
                                               设备
                           公司

        《通讯系统采购合   通号万全信号设
  14                                           通讯系统等      785.93        2017.9
        同》               备有限公司




       (三) 借款、担保合同
       就 2017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发行人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另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
同变更协议》、《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等协议,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部分第四项“(二)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 2. 偶发性关联交易(1)接受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就 2017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和《商业汇
票承兑合同》,发行人与上海银行另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等协议,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部分第四项“(二)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 2. 偶
发性关联交易(1)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部分第四项“(二)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
2. 偶发性关联交易(2)关联借款”披露的以外,2017 年 9 月 1 日,王丽平(系
瀚所信息的员工)与瀚所信息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瀚所信息向王丽平借款
500,000 元,借款期限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借款利率为

                                        3-3-1-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利率 4.35%。王丽平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向瀚所信息出借了 400,000 元,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向瀚所信息合计出借了 100,000 元。2017 年 11 月 6 日,瀚所信息向
王丽平偿还了借款本金 500,000 元;2017 年 12 月 6 日,瀚所信息向王丽平支付
了利息 3,685.42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借款已经发行人总经理同意并经瀚所
信息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对本
次发行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除上述重大债权债务以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如下:

编号                           债务人名称                     账面余额(万元)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研究所 A                          7,472.92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研究所 C                          4,282.50
  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研究所 B                          2,346.34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研究所 D                              8.00

  2              中国航天科工运载技术研究院北京分院                        5,528.86

  3                        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4,312.83

  4                      南京熊猫汉达科技有限公司                          3,909.72

  5                       北京宇航系统工程研究所                           2,904.00

                                                      合计:               30,765.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发生,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披露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和《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
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3-3-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二)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关于公
司<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表>的议案》和《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
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三)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
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
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和《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签订采购合同的议案》。
     (四)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7 年 1-9 月审计
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和《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
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召开的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和 2017 年 12 月 22 日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90450 号《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3-3-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税收优惠未发生变
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 政府补贴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本期《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 2017 年 1-9 月新增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补贴金额                      依据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
                                             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
                                             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
        2017 年度第一批中小企
                                             发[2012]98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
1       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       250,000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目
                                             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 号)、上
                                             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
                                             信企[2014]581 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上
        无人机可视化指控通信                 海市军民融合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的
2                                  500,000
        模块                                 通知(沪经信军[2017]365 号)、上海市军
                                             民融合专项项目合同书(2017 年度)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
                                             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
        军民两用高可通宽带信
3                                4,000,000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
        息系统产业化
                                             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合同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并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程序;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与相关批文一致,其使用符
合批准的方式和用途;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完税情况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出具的《涉税


                                     3-3-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情况证明》,在 2017 年 4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发行人能按时申报纳税,无欠
税情况,未发现发行人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行政处罚的记录;发
行人于 2017 年 8 月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其所属期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涉税情况进行稽查,补缴印花税及相关滞纳金共计 169214.34 元,
稽查认定上述行为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列举的偷税行为。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出具的《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在 2016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瀚所
信息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无欠税。
     根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南京瀚讯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能够履行纳税义务,暂未发现企业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
《税收证明》,南京瀚讯自 2016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能够履行各
项税收义务,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期间,发行人在上海市长宁区经营期间不存
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上海市长宁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 工商行政管理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
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没有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瀚讯
南京分公司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

                                  3-3-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南京
瀚讯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
据库中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根据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瀚
所信息唐山曹妃甸分公司成立至今,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
     (四) 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行人自 201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上
海市长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 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出具的征询
函复函,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未受过劳动用工
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
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于 2006 年 4 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
公积金,2017 年 10 月发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发行人自建立
账户以来未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瀚所信息在补充事项期间新发生的诉讼或仲
裁情况如下:
     (一)与上海致拓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11 月,上海致拓软件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瀚所信
息,请求法院判令自瀚所信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双方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签订的《软件合同》,判令瀚所信息支付违约金 29,100 元,判令瀚所信息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诉讼或仲裁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3-3-1-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关于补缴印花税的相关事宜
     2017 年 8 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发行人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下发了沪地税四稽处
[2017]88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发行人于 2015 年、2016 年股东增加投资
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决定追缴印花税共计 141,710.80 元,并对追缴的
印花税按照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补缴了印花税合计 141,710.80 元,并缴纳
了滞纳金合计 27,503.54 元,共计 169,214.34 元。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出具的《涉税情况证明》,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列举的偷税行为,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正文部分第八项“(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完税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补缴印花税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结尾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年        月    日由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管建军律师、俞磊律师。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正、副本份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管建军




                                                                 俞    磊




                                    3-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