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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瀚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2019-02-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致: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
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后分别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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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
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九)》”)、《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
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鉴于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作出了会后口头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会后口头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核查
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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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十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十二)中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
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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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八、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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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会后口头反馈意见》内容


     根据相关报道,有关部门正在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进行调整,许
可范围将缩小。由于许可目录和军工产品免税直接挂钩,该政策发布后将对军
工配套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比如,
企业进行带税采购,通过销项进项税额抵扣,减轻税收对企业盈利影响。请保
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调整对发行
人未来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如无法明确的,发行人应对相关
风险进行提示。



     一、2018 版许可目录已经发布,发行人产品仍在目录中

     经本所律师查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18 年版)》
(以下简称“2018 版许可目录”)已经发布。根据中国国防部网站公开披露的
信息,2018 版许可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 7 大类共 285 项,在 2015 年
版许可目录的基础上减少了 62%,仅保留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有重要
影响的许可项目,大幅度缩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范围。

     2018 版许可目录还进一步规范了许可专业的名称,大范围取消设备级、部
件级项目,取消军事电子一般整机装备和电子元器件项目,取消武器装备专用机
电设备类、武器装备专用材料及制品类和武器装备重大工程管理类的许可。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仍然在 2018 版许可目录中。


     二、发行人已换发新的许可证,五年内无影响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取得了换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换发
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覆盖了发行人的现有军工产品,有效
期为 5 年。

     根据军工产品免税相关规定,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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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部队的列装销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若未来五年后发行人的型号产品不能列入国防科工局的科研生产许可
管理范围,给发行人带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若发行人产品未来被调整出许可目录的范围,且税务机
关不能有后续的配套税收政策出台,则发行人的税负可能会提升,进而对发行人
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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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
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管建军




                                                              俞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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