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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瀚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3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52 人调整为 4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
164.7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2.3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2.35 万
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
予价格 23.1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70 万股限制性股,其中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2.3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2.35 万股票。




                                                               独立董事:

                                                  王东进   曹惠民   李学尧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