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04-27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 2016 年 11 月 8 日一届一次董事会通过)
(2021 年 4 月 25 日二届十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
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
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
廉洁奉公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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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维护公
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
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
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
始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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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管职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第十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
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过半数提出
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或全体董事过
半数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二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等协议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日常
工作,工作职责具体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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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
(四)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五)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
方案;
(六)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八)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 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 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
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
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为:
(一)对于未达到以下标准的经常性交易的各类合同、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单笔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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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
由总经理审批签署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除外;
(二)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总经理可代表公司签署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
易合同;
(三)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时,未达到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约定的任意标准之一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受总经理委
托分管部分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委托 1 名副总经理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七条 超越总经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交董事会讨
论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
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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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
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总经理决策科学、合理,顺利推进各项工作,
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
开 1 次;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
向各部门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
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
持会议的,可委托 1 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设之各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可列席
会议,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
录。对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及时向董
事会报送。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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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
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
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
作。
第三十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
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
行,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监事会报送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
都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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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可以
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
应根据情节给予处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
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账、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
作假行为;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
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违反本细则所获得的利益,必须
归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
依据总经理授权的权责开展工作,职责范围可参照总经理职责相关内
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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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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