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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瀚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5-17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
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
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
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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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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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中,对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交易,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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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
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
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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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

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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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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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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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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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

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
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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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股东大会秘书

处负责具体筹备工作。股东大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安排会议发言;
     (五)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六)通知参会人员提前到会;
     (七)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会议秘书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安排。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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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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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
明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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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形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
的议题和提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
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
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
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质询权、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
记,由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
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
定发言席发言。
     第四十二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
人员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
提问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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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

事项(属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顶。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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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参与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制定。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
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
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对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向召集人提出的
关联股东回避要求,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
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有一至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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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
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
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
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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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但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公司现任董事会就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提名,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现任监事会就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
提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候选

人,但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提名,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一名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应同时提供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发起人商定后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但职工代表监事应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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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
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
如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
注明“某某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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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分发
给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大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

回。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指根
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
对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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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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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
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
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
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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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
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

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及深交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遇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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