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2-03
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21-074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8 人;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解除限售股数: 52.7040 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
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激励
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4.00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1,337.60万股的0.96%。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0.4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首次授予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8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0%,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1.67%;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7.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8.33%。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8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0%,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1.67%;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7.0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8.33%。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2 人,包括:
(1)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上海瀚讯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
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5.00 41.67% 0.40%
(共 52 人)
预留 17.00 8.33% 0.08%
合计 102.00 50.00% 0.48%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
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5.00 41.67% 0.40%
(共 52 人)
预留 17.00 8.33% 0.08%
合计 102.00 50.00% 0.48%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3、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部分上市日起满12个
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预留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0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上市日
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0年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则在预留授予
部分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
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40%、30%、3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
在2020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则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
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40%、30%、3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0年
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则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
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
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0%
以及在 2020 年 10 月 31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日(含)前授予的预留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6.50%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48%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6.50%
(不含)后授予的预留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
限制性股票
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48%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每年将根
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考核目标,具体考核内容及目标将在《个人岗位考核责任
书》中约定。依据解除限售/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
100% 80% 60% 0%
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二、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2)。
3、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编号:2020-055)。
4、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
5、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上
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告; 解除限售条件。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
为基数,2020 年营
解除限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首次授予的 售期
于 10.00%
限制性股票 公 司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
以及在 2020 第二个 64,086.41 万元,增长率为
为基数,2021 年营
年 10 月 31 解除限 17.38%,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日(含)前 售期 达标。
于 26.50%
授予的预留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
为基数,2022 年营
解除限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售期
于 45.48%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
4 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 公司每年将根据市场情况动态
调整考核目标,具体考核内容及目标将在《个人
岗位考核责任书》中约定。
依据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解除限
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2020 年度,48 名激励对象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 个人考核结果均为“优
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秀”, 本次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考核 不合 均为 100%。
优秀 良好 合格
结果 格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 100% 80% 60% 0%
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数量及流通安排
1、解除限售数量:52.704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391,949,968 股的 0.13%
2、解除限售人数:48 人
3、授予价格:23.17 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实际分配情况: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第 剩余未解除限售第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职务 性股票数量 一类限制性股票数 一类限制性股票数 占获授限制性股票
(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1.76 52.7040 79.0560 40%
(共 48 人)
合计 131.76 52.7040 79.0560 40%
鉴 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90000 元人民币现金,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 因此,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同比例调整。
五、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与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不存在差异。
六、 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的 48 名激
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4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 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48 名已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设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48 名
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2.7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瀚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上海
瀚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及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及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