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瀚讯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并特别提示受新冠疫情影响,强烈建议投资
者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
路 999 号 4 幢 6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16,843,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05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统计 ;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
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
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经办律师: 俞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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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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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