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19-11-26
关于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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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5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5
五、 结论意见............................................................................ 6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参与北京国新汇金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恩必普药业”)提交的《关于提请公司增加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恩必普药业提议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参与北京国新汇金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增
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增加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
议补充通知”)。
会议通知和会议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下午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潘卫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 11 月 25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7 人,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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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04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13%;根据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120,6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反对 16,8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
权 2,7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814%;反对 16,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14%;弃权 2,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2%。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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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参与北京国新汇金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增资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
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 决 情 况: 同意 119,300 股 ,占 本 次出 席 会议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85.1535%;反对 20,8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65%;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35%;反对 20,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65%;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吕 由
周 剑 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