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23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悉本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徐一民
签署日期:2020 年 3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耿立校
签署日期:2020 年 3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郭顺星
签署日期: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