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2020-09-08
关于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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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 5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5
五、 结论意见 .............................................................................................. 7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恩必普药业”)提交的《关于提请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恩必普药业提议将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增加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
会议通知和会议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7 日下午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潘卫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5,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根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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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1,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9%,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补充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和会议补充通知
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004,2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327,37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8%;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004,2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327,37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8%;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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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7%;反对 327,3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33%;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004,2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327,37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8%;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004,2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2%;反对 327,37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8%;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5,001,70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4%;反对 329,87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7%;反对 329,8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3%;弃权 0 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6. 累计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6.1 审议并通过《选举王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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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15,000,30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6.2 审议并通过《选举 CAI LEI(蔡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15,000,20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胡 平
吕 由
202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