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18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立
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悉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事前审议。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
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
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事项符
合市场经营规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及披露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将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
况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郭顺星 徐一民 耿立校
签署日期: 202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