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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2020-09-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
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
         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1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          修改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等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每日互动股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称“本
                                                                             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制度”)。

 2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修改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每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原

    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   则上每年应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

    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
    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3                                                                    本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     修改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资格;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修改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则;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五)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     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予以公告;

                                                                   (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事: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5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修改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兄弟姐妹等);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直系亲属;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及其直系亲属;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有重大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任职;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级管理人员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的;                                                            (九)《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人员。

6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 2 次未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 2     修改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任职

    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     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 1/2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7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修改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其此致产生的空缺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权:

    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权: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8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金);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益;
9                                                                                                                            修改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的对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外担保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七)股权激励计划;                                           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购股份方案;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清楚。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管理层收购;

                                                                   (十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四)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

10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修改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

                                                                  众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11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   修改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交所
12                                                                                                                           修改
     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监会、深交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董事辞职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独立董事辞职的;

13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    修改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议未被采纳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    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公告。
14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删除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大
15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