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020-09-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
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1 修改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况,制定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2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 修改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列情形除外: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
子公司。 营业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本制度执行。 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3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删除改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
4 删除
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九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
5 新增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
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
6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修改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和核 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会审核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修改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 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
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况;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
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到损害的理由;
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
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
意见;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
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用);
(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
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
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8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修改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
供财务资助。
9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交 修改
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
权: 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10 修改
通过之日起实行。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