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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020-09-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

         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1                                                                                                                                     修改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况,制定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2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         修改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列情形除外: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

    子公司。                                                       营业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本制度执行。                                                   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3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删除改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
4                                                                                                                           删除
    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九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
5                                                                                                                           新增
                                                                   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
                                                                   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

6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修改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和核 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会审核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修改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   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

    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况;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

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到损害的理由;

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

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

意见;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

    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用);

    (十)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

                                                                     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
                                                                     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8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修改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

                                                                     供财务资助。

9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交   修改
     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

     权:                                                           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10                                                                                                                         修改
     通过之日起实行。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