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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0-09-26  

                        证券代码:300766                      证券简称:每日互动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020 年 9 月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结合自身情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40,010,000 股(含本数)股票,

募集资金不超过 11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

于每日治数平台建设项目、个推总部大楼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具备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为本次发行提供了政策环境

    工信部部长肖亚庆在 2020 服贸会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和前沿高峰论坛上表示,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

发展,谋划“十四五”大数据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广数据管理能力国家标准,

优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培育数据驱动新业态、新模式。

    (1)国家政策支持实施大数据战略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国务院《促进大

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明确到 2020 年在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和处理平台技术领域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在数据挖掘、分析与应用等算法和工具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培育数据

即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降低大数据应用门槛和成本。




                                      1
       2016 年 2 月,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落地贵州,2016 年 10 月,在京津

冀等七个区域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获批。自确定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以来,各省市相继发布大数据发展政策,积极推动大数据发展,创新大数据应用、

挖掘大数据价值。截至 2019 年 12 月,除港澳台外全国 31 个省级单位均已发布

了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1。

       (2)行业政策支持大数据与行业深度融合

       2020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

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构建农业、工业、交通、

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2020 年 4 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

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确定打造数字化企业、构建数字化产业链和培

育数字化生态的发展目标,夯实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鼓励各类平台、开源社

区、第三方机构面向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开发工具及公共性服

务,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自身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最终用户智能数据分析

服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情况陆续推出相关政策:2018 年 5 月,银保监会

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强调数据价值的实现,运用大数据技术

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2019 年 12 月,交通运输部印发《推进综

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 年)》,提出以数据资源赋能交通

发展为切入点,推动大数据与综合交通运输深度融合;2020 年 5 月,工信部发

布《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鼓励各级

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3)数据安全立法保障大数据产业平稳发展



   1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大数据白皮书(2019 年)》。


                                                  2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数

据作为数字化时代重要生产要素,其安全性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大问题。2020 年 7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数

据安全法(草案)》,明确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

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开

展服务活动。该部法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明确大数据市场规则,缓解数据安全

与开放应用之间的矛盾,推动大数据行业进一步蓬勃发展。

       2、产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为本次发行提供了市场环境

       2020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就《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

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据有关机构测算,在不考

虑疫情影响的情况下,数字化转型可使制造业企业成本降低 17.6%、营收增加

22.6%,使物流服务业成本降低 34.2%、营收增加 33.6%,使零售业成本降低 7.8%、

营收增加 33.3%。数字化转型可以为企业降本、增效提供重要助力。

       整体来看,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比例约 25%,远低于欧洲的 46%和美国的

54%2;具体来看,较之服务业,工业和农业数字化进程缓慢,据《中国数字经

济发展白皮书(2020 年)》统计,2019 年我国服务业、工业、农业数字经济渗

透率分别为 37.8%、19.5%和 8.2%,大量中小微企业因自身数字转型能力不够、

数字化改造成本高、数字化人才储备不足等原因致使面临数字化“转型找死、不

转型等死”的两难局面。

       2020 年 3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

产业化赋予的机遇,抓紧布局数字经济。产业数字化转型中,数据资源是关键要

素、数字科技是生产工具,公司经过 10 多年发展,积累了海量数据、诸多行业




   2
       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就《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
施方案》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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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知识和领先的数据治理能力,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迫切需求为本次发行提供了

必要的市场环境。

    3、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数据治理能力输出是实现公司战略的必然路径

    公司专注于数据智能,坚定“数据智能”服务商的战略定位,通过搭建 D-M-P

业务架构,持续巩固大数据基础、强化数据治理能力,以驱动业务向上和场景落

地,目前已在增长服务、品牌服务、风控服务、公共服务等垂直领域实现收入。

公司致力于“数据让产业更智能”,在经济数字化变革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公司

需要通过底层技术研发,实现安全、智能、实时、可视的数据治理和使用,进一

步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优化客户使用体验,以应对更加复杂、多元、实时的数据

和多样化的数据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在实现安全、智能、实时、可视的数据治理

和使用的基础上借助资源云化技术,将数据治理能力云端化,实现由产品输出向

能力输出的战略升级,为各行业缺乏数据、能力、人才的企业、机构提供数据治

理服务、协助搭建数据治理平台。

    4、目前研发和办公用房面积面临不足,且存在房屋租赁风险

    公司现有办公场所均为租赁取得,2020 年 3 月,为提高研发和办公面积、

改善员工办公环境,公司新租赁了位于千岛湖智谷大厦的部分办公楼层。未来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各研发项目的稳步推进,现有办公场地面积已无

法满足研发和办公需求。

    此外,公司部分办公场所租赁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公司承租的该等房产可

能因产权手续不完善而存在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房屋及所在土地因地方城

市规划等原因被政府征用、拆迁等潜在风险。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国家及行业政策,旨在提升公司数据治理能

力,解决目前租赁办公场所面积不足等问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定位。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4
     1、夯实底层技术,增能垂直应用领域

     《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大数据产业总体规模有望在 2020

年突破 1 万亿元人民币,尤其在垂直细分行业的大数据应用展现出巨大潜力。“M”

层通过多维度深入萃取数据间联系,驱动数盘3落地各垂直应用领域。近年来,

我国在大数据应用领域发展迅速,但是基础理论、核心器件和算法、软件等层面,

较之发达国家仍明显落后。随着数据规模快速增长,低价值数据泛滥;此外,底

层技术需持续升级,以应对数据处理的高时效性、安全性等需求,如,业界领先

技术可以对处理金融实时风控数据平均达到 1 毫秒延迟。公司目前日实时处理数

据量超过 25TB,且还在持续上升中,如何在海量数据中挖掘高价值信息、满足

数据处理需求,公司需要通过持续夯实底层技术来实现。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建设每日治数平台,拟通过实施本项目,实现

安全、智能、实时、可视的数据治理和使用:(1)提升安全计算能力。通过加大

安全计算方案研究、匿名查询系统建设,满足客户进行隐私安全大数据加工处理

需求,帮助客户安全快速开展数据协同合作,保障客户数据安全;(2)提升数据

治理智能化水平。通过数据治理、知识挖掘等技术研发,实现数据处理的智能化;

(3)实现秒级、毫秒级延迟的实时数据处理。将批数据处理能力提升为流数据

处理能力,以满足数据处理时效性要求、降低用户等待时间;(4)实现可视化交

互协作。通过数据可视化、人机交互等技术研发,为客户提供可视化的拖、拉、

拽式的开发模式,优化用户体验。


     2、协助客户提高数据价值实现能力,降低数据使用门槛

     “十三五”规划确定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后,金融、交通、旅游等行业主管

部门陆续推出了大数据应用指引或纲要,旨在通过将大数据与行业深度融合,创

新业务模式、提供决策依据。过去 20 年互联网快速发展主要带动了 2C 端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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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盘是公司致力于面向行业和客户打造的新一代数据中台产品,基于盘点规整夯实的基础数据(D),通过
建设“每日治数平台”沉淀并输出通用的数据能力(M),聚焦数据在细分领域的场景运用(P),通过数据
和业务的深度融合,最终驱动业务的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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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社交、支付等“消费互联网”方式的变革,2B 端的互联网应用尚处于起步

阶段,尤其是对于大数据的应用,大量企业存在对数据价值认识不足、缺乏有效

的数据处理手段等问题。


    公司作为专业的数据智能服务商,致力于用数据让产业更智能,本次募投项

目之一每日治数平台拟在实现安全、智能、实时、可视的数据治理和使用的基础

上借助资源云化技术,将数据治理能力云端化,针对行业数据特性预先构建数据

顶层设计和规范,载入行业知识库,实现通过云接入、云处理等技术手段共享数

字资源和数字能力,协助客户提高数据价值实现能力,降低数据使用门槛。此外,

对于希望本地部署的客户,公司还可以支持混合云部署。


    3、满足研发和办公用房需求、降低房屋租赁风险

    公司租赁的部分办公场所建造年代较早,办公环境相对较差,同时,未来随

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各研发项目的稳步推进,现有办公场地面积已无

法满足研发和办公需求,本次募投项目之一总部大楼建成启用后将解决现有办公

场所不能满足未来研发、办公需求的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


    此外,本次建设的总部大楼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续建设、装修等流

程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依法实施,从根源上解决了目前租赁办公场所用

房存在的权利瑕疵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的房屋租赁风险。


    4、补充发展资金,进一步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提升竞争力

    公司处于轻资产行业,虽然无需进行大额固定设备投入,但公司所处的大数

据行业具有互联网行业技术密集型特征,技术升级、迭代快,此外,互联网行业

人才竞争激烈,高端人才昂贵且稀缺。为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公司需维持较高的

研发设备投入和人才投入。随着公司技术持续升级、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发展

资金的需求量也会增加。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铺底资金,

可以进一步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提升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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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把握市场机遇,实现快速发展

    “十三五”规划确定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后,各项国家政策、行业政策陆续

出台,支持大数据与行业深度融合,在经济数字化大趋势下,产业数字化转型为

公司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市场机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实施的募投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定位及目前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

有利于,把握市场机遇,实现快速发展。

    2、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存在融资额度、期限的限制,此外,

公司处于轻资产行业,房屋、建筑物等易用于担保的资产较少,较难通过银行贷

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2019 年 3 月,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获

得的融资对公司把握市场机遇、保持技术领先起到了重要助力作用。因此,股权

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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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

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

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

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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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

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合理性。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9
    1、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

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10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

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3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

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时

间间隔不短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综上,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




                                       11
    4、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

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相关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巩固行业

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

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12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

股东的知情权,并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

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

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0 年 11 月末实施完成,该等时间

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期末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 400,100,000 股为基

础。除此之外,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

付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40,010,000 股(最终发行

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

                                     13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

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

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898.38 万元和 10,166.41 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

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度同比增长率为 0%、10%、

20%三种情形。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

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在预测公司 2020 年末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为基础,同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

的股权变动事宜(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

    (8)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其他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

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0 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2020 年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4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2019 年/2019 年       2020 年/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40,010            40,010             44,011
假设情景 1:2020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为 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169,994.50        180,892.88        290,892.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0,898.38         10,898.38         10,898.38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10,166.41         10,166.41         10,166.41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27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0.26            0.25                  0.25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            0.27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
                                               0.26            0.25                  0.25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16%             6.25%              5.9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
                                           6.68%             5.83%              5.54%
常性损益)
假设情景 2:2020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为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169,994.50        181,982.72        291,982.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0,898.38         11,988.22          11,988.22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10,166.41         11,183.05          11,183.05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30                  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0.26            0.28                  0.28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            0.30                  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
                                               0.26            0.28                  0.28
(元/股)

                                          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16%            6.87%         6.5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
                                           6.68%            6.41%         6.09%
常性损益)
假设情景 3:2020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为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169,994.50     183,072.56      293,072.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0,898.38      13,078.06       13,078.06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10,166.41      12,199.69       12,199.69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33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
                                               0.26          0.30           0.30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          0.33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
                                               0.26          0.30           0.30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16%            7.50%         7.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
                                           6.68%            6.99%         6.64%
常性损益)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执行。

       (二)公司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1、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每日治数平台建设项目、个推总部大楼建设项目以及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做好募投项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相关人

员、设备等能按时就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开展募投项目建设,统筹

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专注现有业务,提升公司业绩

       公司将继续专注于现有主营业务,巩固在大数据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夯实存量业务、拓展增量业务,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提升,为股东长

期回报提供保障。


                                          16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

于指定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

《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并落实《公司章程》及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制度,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

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7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

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违反上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

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公司与全体股东

的利益。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