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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0-11-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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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2
第一部分     引   言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5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6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7

第二部分     正   文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发起人和股东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二、结论意见 28

第三部分     签署页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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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不超过
次向特定对象        指
                         40,010,000 股(含本数)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发行

发行人、每日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
                    指
  互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的主体

报告期、最近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6 月
  三年及一期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每日互导
每日互动有限        指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杭州我了个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我了个推         指
                         东

 《发起人协              《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浙
                    指
     议》                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分公司

保荐机构、主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
                    指
    承销商               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保荐和承销服务的机构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
 法律意见书         指   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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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说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指
     书》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9〕38 号《审计报告》、天健
《审计报告》        指
                         审〔2020〕1468 号《审计报告》

《前募鉴证报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9614 号《前次募集资金
                    指
    告》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证券法》         指
                         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公司法》         指
                         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当时适用之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如有),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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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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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
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主营业务范围包括:
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
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变更为现名。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每日互动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杨钊律师和余飞涛律
师,两位律师简介如下:

     1.杨钊,法学硕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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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余飞涛,法学硕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签字律师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办公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8 月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进行
沟通,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历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本次发行的主要问
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
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档
案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
审计机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
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约
为 1,000 个工作小时。

     (三)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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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调查表、备忘录,并取得了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及相关人
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
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
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
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
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调查表、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
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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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
不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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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相关公告等资料;

     2. 查阅了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议
程、会议议案、表决票、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统计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相关公告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每日互动有限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公告文件;

     3. 查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核准批复文件;

     4.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5. 查阅了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

     6. 查阅了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并持
续交易,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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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
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额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
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本
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实施
信息检索、审查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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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根据《前募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
情形;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网站的检索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公告,本所律师对网络
舆情的检索,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的查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公告,本所律师对网络舆情的检索,
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的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每日治数平台建设项目”“个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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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大楼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备案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后确认,本次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每日治数平台建设项目”“个推
总部大楼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
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
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
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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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五十八条的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若国
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
行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
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不存在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除尚须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每日互动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工商档案资料;

     2. 查阅了每日互动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确认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评估结果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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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904 号)、坤元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243 号)、天健会计
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18 号);

     4. 查阅了《发起人协议》;

     5. 查阅了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6.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按照当时适用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
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3. 查阅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4. 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

     5. 实地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6.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

     7.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8.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每日互动有限历次验资报告;

     9. 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

     10. 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

     11. 实地核查了发行人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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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主要资产的情况说明;

     13. 查阅了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14. 查阅了发行人聘任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

     15. 查阅了发行人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16. 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所调查表的回复及财务人
          员关于兼职情况的说明;

     17. 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册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材料;

     18. 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动合同模板并抽查了履行中的劳动合同;

     19. 查阅了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0. 查阅了发行人关联方的工商档案资料;

     21. 查阅了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及各职能部门简介;

     22.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组织机构的说明;

     23. 实地核查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

     24.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25. 查阅了发行人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

     26. 查阅了发行人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27.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28.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财务独立的说明;

     29. 查阅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
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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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等文件;

     2. 查阅了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档案资料;

     3.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

     4.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5.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6. 查阅了发行人的定期报告;

     7. 查阅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

     8.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毅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9. 查阅了方毅与沈欣及我了个推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10. 查阅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表》;

     11. 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
         公证书;

     12. 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人数、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
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方毅,报
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股
份质押外,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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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2. 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256 号《关于核准浙江每日互
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3. 查阅了深交所出具的深证上〔2019〕135 号《关于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4. 查阅了《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公告书》;

     5. 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9〕54 号《验资报告》;

     6. 查阅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发行人股
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证券持有人名册;

     7. 查阅了发行人上市后相应年度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
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

     3. 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

     4. 访谈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重大客户及供应商;

     5.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6. 实地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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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

     8.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未开展境外经营活动的书面说明;

     9.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资料;

     10. 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

     11.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最近
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查阅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证券
持有人名册;

     3. 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

     4. 查阅了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行人关联企业的公示信息。

     6. 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

     7. 查阅了关联交易的交易明细、相关合同及交易凭证;

     8. 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文件;

     9.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说明;

     10. 查阅了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11. 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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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 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3.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有关同业竞争事宜的承
          诺;

     14.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就避
免和减少关联交易采取了必要措施;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规定
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且发行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采取了必要措施;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和重大关联交易及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
料;

     2. 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

     3.   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4.   取得了发行人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文件;

     5.   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与国土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6.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合同、租赁房产产权证书及租金缴纳凭证;

     7.   实地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租赁房产;

     8. 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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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10. 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公示的发行人注册商标信息;

     11. 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

     12. 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13. 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的发行人专利信息;

     14. 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5. 查询了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公示的发行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
         息;

     16. 查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公示的发
         行人域名信息;

     17.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的固定资产清单;

     18. 抽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设备的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

     19.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主要财产未设置担保及受到限制的书面说明;

     20. 查阅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信用报
         告》;

     2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融资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

     22.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发
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

     2.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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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访谈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重大客户及供应商;

     4. 查阅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
告》;

     5.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侵权之债的书面说明;

     6. 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7. 检索了发行人互联网公示信息;

     8. 查阅了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住所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

     9.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的书面说明;

     10. 查阅了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明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
因履行重大合同而发生重大纠纷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需变更重大合同主体的情
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方面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的关
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2.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3.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

     5.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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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
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或
出售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材料;

     2. 查阅了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3. 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4. 查阅了发行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内容均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公司章程最近三年及一期的
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修订程序及修订内容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
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依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3.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组织机构的书面说明;

     4. 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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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其
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具
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的重大授
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授
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3. 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所律师关联方调查表
的回复信息;

     4. 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5. 查询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公示信息;

     6.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关于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7.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更换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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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定期报告;

     2. 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3.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的书面说明;

     4. 查阅了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 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
业开发中心文件;

     6. 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7. 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9946 号《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
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8. 查阅了发行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批文;

     9. 查阅了发行人享受财政补助的收款凭证;

     10. 查阅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收处罚决定书》;

     11. 查阅了发行人缴纳罚款的凭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主要政府补助均
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在报告期
内受到了 1 次税收行政处罚,但被处罚情形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
重的情形,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该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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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 实地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

     3.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环保处罚的书面说明;

     4. 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 查阅了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6. 查询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的公示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办理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 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3. 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4. 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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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查阅了杭州市西湖区发改经信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
码)信息表》;

     6. 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7. 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

     8. 查阅了《前募鉴证报告》;

     9. 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256 号《关于核准浙江每日互
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0. 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9〕54 号《验资报告》;

     11. 查阅了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需要备案的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的相关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发行
人原募集计划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

     2. 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全套申请文件;

     3.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业务发展目标的书面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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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 查阅了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

     2. 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3.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出具的说明;

     4. 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未决诉讼的起诉状、证据资料、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案件资料;

     5. 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

     6. 取得了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
明;

     7. 查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8. 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

     9. 查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尚未了结的 1 起诉讼不会给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情形;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对
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募集说明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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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特别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而导致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
格,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与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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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     钊




       负责人:颜华荣                                余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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