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4-26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
暨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每日互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
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
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
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
权激励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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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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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作出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且授予条件
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的一个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
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数量及激励对象
1、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列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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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共 133 名激励对象以
15.51 元/股授予价格授予 29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 7.84 元/股授予价格授予 99.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数量以及本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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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0 人调整为 13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及预留数量保持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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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
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首
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
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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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 师 经办律师: 徐 璐 律 师
经办律师: 杜 颖 律 师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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