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4-2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每日互动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冠鹏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魁                    联系电话:021-231536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2 次,自每日互动上市以来保荐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2 月 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公司在合同洽谈      一是在合同洽谈和
                                        和签署环节、服务    签署环节,对经办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交付环节、对账结    人员加强必要的监
                                        算环节上还存在      督,进行商务谈判
                                           内 部 控 制 一 般 缺 与合同签署环节的
                                           陷需要改进           分离,同时根据合
                                                                同金额设置监督梯
                                                                度;二是在服务交
                                                                付环节,在满足大
                                                                数据行业的监管要
                                                                求、数据流转的最
                                                                小必要性原则的基
                                                                础上,在数据交付
                                                                环节进一步加强内
                                                                部独立监督力度;
                                                                三是在对账结算环
                                                                节,需要保持足够
                                                                的独立性,对账结
                                                                算人员应当独立于
                                                                业务对接人员直接
                                                                取得结算单据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               无                 不适用
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无                 不适用
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无                 不适用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一)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和一致行动人沈欣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
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
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每年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上述减持股份数额不包含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
                                                         是   不适用
且上述股份的减持不得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
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
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分红;
6、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
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我了个推承诺:1、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单位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是   不适用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
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7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
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
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
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
5、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普通合伙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在公司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
(3)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是   不适用
3、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前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中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4)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赛富投资、信天商务、刘
炳海、西藏唯品会、伯乐锐金、凯峰投资、海通开元、何春
虹、夏旦、墨白坤元、万汇金荣、银江创投、经合墨白、三
花控股、凯致投资、群新投资、夏个旦、尚志强、初石投资、
追远财富、彭炫皓、海新先瑞、海通元睿、海通临云、万汇
金轩、墨白创同、伯乐宏图、常春藤、众创永联、墨白尚同、   是   不适用
陈奎军、杨兴武、鲁周毅、凯襄投资、藤岩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
以及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董霖、孔祥清,高级管理
人员叶新江、章玉珍承诺:                                 是   不适用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上述锁定期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
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
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施如下股
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一致
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是   不适用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一致
行动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
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
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3)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中止和恢复
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为 12 个月,自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稳
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触发之日起算;在当次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任一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
产时,相关责任主体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
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4)公司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其他要求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回购完成后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票应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实施回购股票不符合前款任何一
项条件的,则公司在该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
务。
(5)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份要求
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增持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在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禁止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增持公司股份
实施内幕交易。



(三)未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一致行动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
的措施,则: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暂不领取公司分红,不转让
其所持股份直至履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
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3、公司将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      是   不适用
措施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停发其薪酬或津贴,或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动申请调减或暂不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履
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
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启动条件之后离职的,
不免除前述义务;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
行稳定前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相关承诺
函。
(四)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是   不适用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
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
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自身职责和权限
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采取措施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并促
成相关措施的实施;
(7)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
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
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
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另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将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
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除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因于本人的原因外,如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
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遵从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的
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承诺人愿意作出补充或替代性承
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实施,以保护全体股东及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2、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是   不适用
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
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在有关违法事实认定后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4、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
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
                                                         是   不适用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
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
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是   不适用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果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保证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由本公司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
诺;
                                                         是   不适用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
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
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作为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保障;
5、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
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对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股东暂停发放股息、红利,作为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实际控制人方毅保证,将严格履行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并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是   不适用
3、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收益
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
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本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是   不适用
3、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
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
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
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是   不适用
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坚持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利润
分配方式;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形式;
(3)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4)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年度分
配或中期分配。
3、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
当遵循以下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2)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
(下同):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等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等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20%;
C.当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上;
D.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E.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金额
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5、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公司
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
现金分红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
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
纠正,外部监事(如有)应对此发表意见。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议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
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
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
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
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方毅及一致行动人沈欣和我了
个推承诺:
1、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共同或单独控制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单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合营或
联营公司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
                                                         是   不适用
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
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本单位将来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
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
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
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本人/本单位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
业务范围或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导致与每日互动及
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单位共同
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
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
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
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就上述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转
让每日互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在本人/本单位作为每日互动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
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
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
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投
资承诺:
除每日互动之外,本单位未在,且未来在作为每日互动股东
期间,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
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
权。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每日互动实际控制人方毅就减少和规范与每日互动的关联
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
间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是   不适用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且交易双方将严格按
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的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
大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
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4)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
用、干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
的使用、管理,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
任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5)如本人因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
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相
关利益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与每日互动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不可
撤销且持续有效。
(十)员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1)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事项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要求公司补充缴纳
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追索、处罚、补缴款项,
并弥补公司损失;(2)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
或其他相关事项涉诉、仲裁、追责或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    是        不适用
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弥
补公司损失;(3)本人承诺将通过行使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权利、职责,促使公司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
规定和制度。
(十一)关于租赁房产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已就公司/下属子公司(含孙公司)的
租赁房产事宜出具了承诺,承诺:“1、确保不会因租赁房产
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
继续租赁而对公司/子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2、如因
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而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产,且未能及时变更所涉及的经    是        不适用
营场所导致对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本人
将无条件促成公司及其子公司搬迁;3、如公司/子公司因上
述租赁房产事宜被房地产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导致公司发
生任何搬迁成本、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承担以弥补公司损
失。”
(十二)关于红筹架构搭建与拆除有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就公司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有关事项
出具承诺:(1)在红筹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本人已办理相关外
汇登记及登记注销手续。(2)在红筹搭建、存续和拆除过程
中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手续    是        不适用
已全部履行完毕,各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
纠纷、争议。(3)如因红筹搭建和拆除等事项造成纠纷导致
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该等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
                                                     无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冠鹏       高   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