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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8-2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每日互动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冠鹏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魁                     联系电话:021-231536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6 次,自每日互动上市以来保荐机构每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
                                        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公司已重新梳理内控体系、组织相关部
                                      门全面复盘业务全流程,并修订更新了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公司流程规范,当前已按照新版规范流
                                      程开展与执行业务。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3 月 3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违规案例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                 无                 不适用
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无                 不适用
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无                 不适用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及解决措
                                                                       承诺
                                                                                  施
(一)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和一致行动人沈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
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是    不适用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每年减
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减持股份
数额不包含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且上述股份的减持不得影响公司控制
权的变更;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6、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我了个推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
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是   不适用
3、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7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公司
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3)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是   不适用
3、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
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减持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
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4)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赛富投资、信天商务、刘炳海、西藏唯品
                                                                       是   不适用
会、伯乐锐金、凯峰投资、海通开元、何春虹、夏旦、墨白坤元、万汇金荣、
银江创投、经合墨白、三花控股、凯致投资、群新投资、夏个旦、尚志强、
初石投资、追远财富、彭炫皓、海新先瑞、海通元睿、海通临云、万汇金轩、
墨白创同、伯乐宏图、常春藤、众创永联、墨白尚同、陈奎军、杨兴武、鲁
周毅、凯襄投资、藤岩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5)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以及作为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董霖、孔祥清,高级管理人员叶新江、章玉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首次       是   不适用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上述锁定期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诺
的效力。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
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以下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
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为第二
顺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3)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中止和恢复
稳定股价措施的期限为 12 个月,自相关责任主体应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
任和义务触发之日起算;在当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任一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相关责任主体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
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4)公司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其他要求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实施回购股票不符合
前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该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5)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要求稳定股
价进行股份增持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际
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在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内幕
交易。
(三)未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则: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暂不领取公司分红,不转让其所持股份直至
履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是   不适用
3、公司将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停发其薪酬或津贴,或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申请调减或暂
不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履行增持义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
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启动条件之后离职的,不免除前述义务;
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稳定前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
聘任之前签署相关承诺函。
(四)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是   不适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并促成相关措施的实施;
(7)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
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另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3、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将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因于本人的原因外,
如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
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遵从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
措施;承诺人愿意作出补充或替代性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实施,以
保护全体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股东一致行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与沈欣和我了个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经营
决策、董事会(如担任董事的)、股东大会表决时,三方须与方毅保持一致,
如涉及到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的行使或者每日互动作为股东对所
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作出决定时,三方应充分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意见;若在
该等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沈欣和我了个推同意按
                                                                       是   不适用
照方毅的意见为最终决定。沈欣和我了个推应无条件遵守方毅决定,并不得
对外发表与方毅决定不一致的言论或意见,也不得以委托他人投票、将持有
的控制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拒不在决议、协议上签字等方式
变相违反、回避本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方式。在方毅直接或间接持有每日互
动的股权或者控制权期间,一致行动协议将持续有效。
(六)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不适用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有关违法事实认定后公司将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
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
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
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是   不适用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
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七)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保证自
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由本公司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
                                                                      是   不适用
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
5、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
以进行职务变更;
6、对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股东暂停发放股息、红利,作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保障;
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方毅保证,将严格履行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非因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
                                                                      是   不适用
替代性承诺;
3、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本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是   不适用
3、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
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和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方毅及一致行动人沈欣和我了个推承诺:
1、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共同或单独控制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在中国境
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含
孙公司,下同)、合营或联营公司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
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本单位将来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
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
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
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本人/本单位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因国     是   不适用
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导致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
竞争,则本人/本单位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
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经
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
竞争。就上述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转让每日互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在本人/本单位作为每日互动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或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投资承诺:
除每日互动之外,本单位未在,且未来在作为每日互动股东期间,也不会在
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
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
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每日互动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就减少和规范与每日互动的关联交易事
宜承诺如下:                                                           是   不适用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
有)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难以避
免的,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且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
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的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交易价
格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以保证交
易价格公允。
(4)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干预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在任何情况下不
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5)如本人因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6)在本人与每日互动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公司董事和监事就减少和规范与每日互动的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董事/监事的义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难
以避免的,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且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
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的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交易价
格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以保证交易价     是   不适用
格公允。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4)如本人因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5)在本人与每日互动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十)关于股东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禾裕创投、鼎鹿中原、鸿傲投资承诺:本单位(含本单位原境外关联主体,
如有)仅作为财务投资者,在过去均未且现在及未来也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取
                                                                       是   不适用
得或试图取得发行人的控股地位或控制权,或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利用
持股地位干预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
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是   不适用
保。
(十二)员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1)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被有
关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要求公司补充缴纳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
关追索、处罚、补缴款项,并弥补公司损失;(2)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事项或其他相关事项涉诉、仲裁、追责或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无    是        不适用
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弥补公司损失;(3)本
人承诺将通过行使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职责,促使公司依法执行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和制度。
(十三)关于租赁房产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已就公司/下属子公司(含孙公司)的租赁房产事宜出
具了承诺,承诺:“1、确保不会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继续租赁而对公司/子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2、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是        不适用
而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产,且未能及时变更所涉及的经营场所导致对公司/
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本人将无条件促成公司及其子公司搬迁;
3、如公司/子公司因上述租赁房产事宜被房地产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导致公
司发生任何搬迁成本、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承担以弥补公司损失。”
(十四)关于红筹架构搭建与拆除有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就公司红筹架构搭建和拆除有关事项出具承诺:(1)在
红筹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本人已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及登记注销手续。(2)在红
筹搭建、存续和拆除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有关
                                                                      是        不适用
法律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各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
争议。(3)如因红筹搭建和拆除等事项造成纠纷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
                                                                           无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