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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1-0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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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每日互动的委
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每日互动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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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每日互动本次授予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每日互动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每日互动的股
份,与每日互动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每日互动本次授予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每日互动就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每日互动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每日互动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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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肯定性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限制性
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肯定性独立意见。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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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
量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发表了肯定性独立意见。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授予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作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0 人,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授予限制性股票 99 万股,以 15.50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74.25 万股限
制性股票,以 7.83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2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所律师
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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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及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日,每日互动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每日互动本
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事宜。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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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
授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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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   钊




       负责人:颜华荣                             吴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