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6 证券简称:每日互动 公告编号:2022-01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每日互动”)本 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0,596,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星期 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号) 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0,100,000股,并于2019年3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100,000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1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总数为90,599,416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2.6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0,596,866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2.6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过因股份增 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 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涉及的3户股东分别为方毅、沈欣、杭州我了个推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了个推”)。前述股东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和一致行动人沈欣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即2019年9月25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 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意向,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且每年减持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 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上述减持股份数额不包含本人在此期 间增持的股份,且上述股份的减持不得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 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 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 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我了个推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六个月; 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7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 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在上述锁定期内或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在公司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3)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发 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在上述锁定期或锁定期满后本人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的,不影 响本承诺的效力。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方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欣、我了个推承诺: 若公司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资金额度,则由实 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方式进行增持,每一会计年度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所使用的资 金金额以下列标准孰高为准: 不低于现金分红(税后)的10%但不超过30%,或不低于1,000万 但不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标准的,所采取的稳定股价措 施不再继续实施,十二个月后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 按此标准继续执行; 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2)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承诺: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一年内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资金额度,则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的总金额将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补助)总额的20%,不超过50%,超过此标 准的,所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不再继续实施,十二个月后继续出现 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按此标准继续执行; 增持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3、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 关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促使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方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欣和我了个推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义务,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 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 交易。 本人(本单位)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有)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 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议。 如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 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且交易双 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 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 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的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 易,交易价格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 予以确定,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 和方式非法占用、干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 资源的使用、管理,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任 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如本人(本单位)因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任 何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 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本单位)与每日互动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不 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2)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方毅、沈欣承诺: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 联交易。 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 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依法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且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 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 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 的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 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 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 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和担保。 如本人因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 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遭 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与每日互动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 续有效。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方毅及一致行动人沈欣和我了个推承诺: 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任何共同或单独控制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 其下属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合营或联营公司相似或在商业 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 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术人员。 本人/本单位将来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 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每日互动及 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 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若本人/本单位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 围或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导致与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 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单位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 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 入到每日互动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 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就上述构成同业竞 争业务的转让每日互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在本人/本单位作为每日互动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之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愿意承 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该等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6、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实际控制人方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沈欣、我了个推承诺: 2015年9月,方毅、沈欣和我了个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 定在经营决策、董事会(如担任董事的)、股东大会表决时,三方 须与方毅保持一致,如涉及到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的行 使或者每日互动作为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作出决定时,三方 应充分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意见;若在该等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沈欣和我了个推同意按照方毅的意见为最终 决定。沈欣和我了个推应无条件遵守方毅决定,并不得对外发表与 方毅决定不一致的言论或意见,也不得以委托他人投票、将持有的 控制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拒不在决议、协议上签字 等方式变相违反、回避本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方式。在方毅直接或 间接持有每日互动的股权或者控制权期间,一致行动协议将持续有 效。 7、关于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承诺: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 决权); 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 成(如有表决权); 承诺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并促成相关措施的实 施; 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 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措施, 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另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8、关于员工社会保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追索、 处罚或要求公司补充缴纳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追索、 处罚、补缴款项,并弥补公司损失; 如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或其他相关事项涉诉、仲 裁、追责或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诉讼、 仲裁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弥补公司损失; 本人承诺将通过行使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职责,促使公 司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和制度。 9、关于租赁房产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确保不会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无法继续租赁而对公司/子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未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而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产,且未能及时变更所涉及的经营场所 导致对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本人将无条件促成公 司及其子公司搬迁; 如公司/子公司因上述租赁房产事宜被房地产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或导致公司发生任何搬迁成本、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承担以弥补 公司损失。 10、关于红筹架构搭建与拆除有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毅承诺: 在红筹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本人已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及登记注销 手续。 在红筹搭建、存续和拆除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未违反当时 的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各方之间均不存在任 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纠纷、争议。 如因红筹搭建和拆除等事项造成纠纷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 该等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 11、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实际控制人方毅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毅保证,将严格履行其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 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 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收益全部归 公司所有。 (2)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毅、沈欣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由本人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 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但因继承、被强制执 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除外);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有。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限售期 内均严格履行了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 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 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 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3月25日(星 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0,596,866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22.6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3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份实际可上 市流通的数量 1 方毅 48,265,192 48,265,192 12,066,298 2 沈欣 20,959,197 20,959,197 0 杭州我了个推投资管理 3 21,372,477 21,372,477 21,372,47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90,596,866 90,596,866 33,438,775 注:1、方毅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636,692股,其中 48,265,192股为限售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做出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方毅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实际 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2,066,298股。本次解除限售后,方毅先生仍需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 诺。 2、沈欣女士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及公司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959,197股,均为限售股。沈欣女士于2021年12月30日辞去副总经理职位,于2022年1月 24日辞去董事职位,截至本公告日,董事职位离职未满半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做出 的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沈欣女士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0股。沈欣女士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20,959,197股,其中质押冻结股份18,50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 方可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后,沈欣女士仍需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3、我了个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21,372,477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数据,我了个推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1,372,477股。本次解除限售后, 我了个推仍需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做出的相 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 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 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后 项目 本次变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0,599,416 22.64% -33,160,150 57,439,266 14.36% 高管锁定股 2,550 0.00% +57,436,716 57,439,266 14.36% 首发前限售股 90,596,866 22.64% -90,596,866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09,500,584 77.36% +33,160,150 342,660,734 85.64% 三、股份总数 400,100,000 100% -- 400,100,00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 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等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每日互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