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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5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每
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
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指标
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
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
业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
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综合考虑了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斌、马冬明、金城
                                        2023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