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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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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529 号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每日互动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每日互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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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 9 号福地创业园二
期。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并可 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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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3 人,持股数共计 85,729,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21.860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065,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5.116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 2023 年 4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独
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金城先生作为征集人,在 2023
年 4 月 1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期间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 集表决权。
截止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金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金
城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 权。独立董
事金城先生具备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
票权的情形;《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
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本次
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及行权
结果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独立董事金城先生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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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 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结 果需对中小
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5,755,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1%;反对39,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6,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056%;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桑赫等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需回 避表决该议
案。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05,755,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1%;反对39,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6,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056%;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桑赫等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需回 避表决该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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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05,755,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31%;反对39,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6,2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056%;反对3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为通过。
    桑赫等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需回 避表决该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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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0529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每日互
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俞卓娅


                                                签署:


                                                承办律师:李缘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