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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23-04-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
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类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1                                                                                                                            修改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股份被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 动人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2   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 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

    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
                                                               任。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3   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

4   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 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      修改

    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超越     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超越董事
    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5                                                                                                                          修改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       (十二)审议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6                                                                                                                          修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如下累计计算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的 30%;                                             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       …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8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    修改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50%的控股子公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9   个月内举行。                                               月内举行。                                                 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

                                                                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 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10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修改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

     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11   章程;                                                     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修改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12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修改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13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修改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向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4                                                                                                                        修改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15                                                                                                                        修改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按照《深圳

     案的内容。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

                                                               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

                                                               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

                                                               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

     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 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6   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      修改

     日。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7                                                                                                                          修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18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 权益的股东。                                                   修改

     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19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   修改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20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修改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21       第七节 大会发言及股东质询                                 第七节 股东大会发言及股东质询                            修改

         第五十五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

22   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 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照登记发言时      修改

     先。                                                       点作为顺序。

23       第八节 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八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修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24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5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修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事项。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六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第六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6                                                                                                                       修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股份总数。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

                                                         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

                                                         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

                                                         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行累积投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27   制。                                                      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修改

         …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

         第六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明确清晰,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28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修改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

                                                               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
                                                              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

                                                              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

                                                              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

                                                              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29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     修改

                                                              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缺

                                                              少人数由公司监事或律师填补。

        第七十三条 公司提供网络形式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

     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30                                                                                                                         修改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通过。

        第 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均含本数;“超
31   “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修改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