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023-04-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类型
第 一 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第 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
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 修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2 修改
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情形除外: 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
主营业务; 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
3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 修改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
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
4 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 修改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 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
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担保。
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
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5 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修改
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
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
6 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修改
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修改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8 事会审核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事会审核通过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修改
… …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