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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023-04-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类型

                                                                         第 一 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第 一条 为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
        “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
                                                                     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    修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2                                                                                                                                  修改
        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情形除外:                                                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

    主营业务;                                                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
    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
3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    修改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
                                                              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

4   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       修改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 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

    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担保。

    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
                                                               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5                                                              助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修改
    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
                                                               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
6   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                                                                修改
                                                               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修改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8   事会审核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事会审核通过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修改

       …                                                       …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