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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执行。公司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资金情况良好,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银行理财产品、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控程序健全。我们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9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

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情况,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吻合,
有利于进一步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从聘任伊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较
好的服务,能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董事会审议本次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推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可
归属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首次及预

留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 3.2 亿元,为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杭州个园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9.0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担保余

额为 19,592.74 万元。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对其他外部单位的担保,也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对外担保符合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八、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5 日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20.02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96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郭斌、金城、马冬明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