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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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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 6

第五章 附 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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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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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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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3、股东大会;
    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7、邮寄资料;
    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9、路演;
    10、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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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3、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4、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3、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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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5、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6、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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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酌情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
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可以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
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
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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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 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
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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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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