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2023-04-26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修改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序号 修订类型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1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修改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2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修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
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修改
…
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4 修改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自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
5 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实 修改
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不得转让其持有和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6 修改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情 卖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7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修改
至公告前一日;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
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 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8 修改
织;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妹;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发生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开网络上公开
内容包括:
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9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修改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10 新增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
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11 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 新增
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
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12 新增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
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
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
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
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
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
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
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
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
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
13 新增
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
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
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
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
14 律师核查意见。 新增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
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
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
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
15 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新增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
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
16 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 新增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17 新增
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