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22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7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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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
城 D-2-4-1、D-2-4-2 地块,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出席会议的股东 15 名,所持股份总数 35,433,7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92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7 名,所持股份总数 34,707,38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3.38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所持股份总数 726,40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908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
师李鹏和贺黎明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同意 35,432,79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35,432,79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2%;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5,432,79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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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同意 35,432,29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8%;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2%;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724,902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935%;
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20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李鹏和贺黎明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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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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