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6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产能,进
一步扩大全国市场销售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业绩,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傅 学 怡 苏 经 宇 徐 毅
2019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