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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4-03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
事会、股东大会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安科技”)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
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
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订未
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
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发
展,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目的,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
要因素: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良好,自设立以来持续盈利。公司将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
况制定相对持续和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公司目前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的影响因
素,使股利分配政策能够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要求和意愿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还将充分考虑各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既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期望。
    (四)现金流量状况
    稳定的现金流状况将对公司未来继续实施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提供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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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公司将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
确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五)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有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新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及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
来自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和成本高低,使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
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
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
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
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
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遵循相对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此原则下,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
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
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并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
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四、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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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
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其中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
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
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并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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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
为依据,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
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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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调整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
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有关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
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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