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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0-10-30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震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

    案》,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震安科技股份

   修订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云

              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规则。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     于组织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
修订
       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十条 监事个人或者          第十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其所任职或控制的其他企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

       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安排有关联交易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

       易、安排有关联交易时(聘     快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

修订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部有关人员(以下称“指定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披露其关联交易的

       性质和程度。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修订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自动丧失监事资格,监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   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无须股东大会批准,

       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辞职报告立即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面辞职报告,无须股东大会      (一)该监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

       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效。 除;

       但下列情形除外: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一)该监事正在履行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修订   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

       解除;

           (二)公司正在或者即

       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

       司。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

       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七)依照《公司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

       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事会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       (三)公司正在或已经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

       必要时;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和《公

       监事联名提议时;           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修订
           (三)公司正在或已经       (五)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   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六)

       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

       司利益时。                 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
       起诉讼时;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

       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指定人

       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新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指定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日内,指定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指定人员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新增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

       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分别

       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   于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十日前、五日前以传真、信

       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体监事。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于会议召开五日内以书面
修订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在保障

       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临时监事会也,可以用

       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并由

       参加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后传真至公司或

       邮寄至公司。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
修订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   议执行情况;

       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议执行情况;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

       东大会报告工作;          件;

          (三)列席董事会会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议。                      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议的通知应当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

          (一)举行会议的日        (二)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

       期;                         (三)事由及议题;

          (二)会议地点和会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修订
       期限;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

          (三)事由及议题;     其书面提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期。                         (七)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

       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    方为有效。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修订   席方为有效。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新增
                                 录音录像。
                                       第五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新增
                                    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监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

         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订     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