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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正案2020-10-30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拟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作如下修订: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 加 强 云南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

           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震安科技股份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修订      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

           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      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律法规,结合《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新增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

                                   提高沟通效率,控制沟通成本。

                                      (六)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七)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新增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 资者 关系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容主要包括:

       的内容主要包括: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重大事项等有关

修订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     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

       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 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包括:

       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信息。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指定《证        第九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    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修订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新增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九条   公 司可 以视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

修改   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      流:

       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告,包括定期   (二)股东大会;

       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公司网站;

          (二)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三)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四)投资者、分析师   (六)邮寄资料;

       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五)一对一沟通;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投资者咨询电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十一)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     (十二)走访投资者;

       道;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九)现场参观、座谈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沟通;                    定的方式。

          (十)路演。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新增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

新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

                                 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

                                    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

新增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

新增                                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新增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

                                    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

修订   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管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案,

                                    并负责落实与实施。

           第 十 二条   公司 董事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

       会办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       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

       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     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

       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
修订
       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     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

       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     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在不影响生产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

                                    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 十 三条   投资 者关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信     为:

       息披露、投资者交流、分析     (一)分析研究:尽可能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投资

       研究、公共关系及有利于改     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

       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集相关行业动态,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参考;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

                                    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

                                    司实际需要,举行分析师说明会议、或网络会议或网上

                                    路演活动;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与投资者保持
修订
                                    经常联络并接待投资者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

                                    度;

                                    (三)定期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印刷等工作;

                                    (四)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

                                    咨询;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

                                    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公

                                       司相关人员接受财经媒体的采访报道;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

                                       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

                                       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危机处理:若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 十 四条      公司建立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收集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负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

       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          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

       或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          项的资料和信息。

修订   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

       公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

       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

       料和信息。

           第 二 十一 条     公 司及
删减
       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
         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

         责的;

             (二)经深交所考评信

         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 二 十三 条   本 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

         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时亦同。

         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涉

修订     及上市的部分,在公司实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后正式生效。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经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