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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2020-10-30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正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震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 规范 云南        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规及《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修订       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及《云

              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公

新增   司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云

       南证监局等部门沟通并递交信息披露文件及有关资料;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等。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常

新增   规信息披露业务,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新增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

       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

新增   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
新增
       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将经
                                  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云

                                  南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披露的基本义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二)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情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一旦出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

修订   格。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       (三)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     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   陈述或重大遗漏。如不能保证,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明理由。

                                      (四)公司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

                                  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新增                              投资者。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

                                  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
新增
                                  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

                                  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或者公司拟披露

                                  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应当根据《上

新增                              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

                                  况。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     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

       体发布。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
修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     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

                                  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

新增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

                                  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

       的利益。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

       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事项;及时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准确、完整。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修订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

       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

       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
       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
新增
                                  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

                                  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

                                  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有关

                                  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

                                  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事务所审计。

       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

       师事务所审计。             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

       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

       计:                       计的其他情形。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

       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弥补亏损的;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   说明。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

       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

       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

       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

       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   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露。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

       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     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
修订
       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       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据和指标。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

       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

       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

       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
       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

       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

       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

                                  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新增                              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新增   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

       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新增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新增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
                                  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

                                  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

       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     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

       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
修订
       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删减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修订       第二十七条 (二)公        第四十二条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购置财产的决定;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要影响;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八)持有公司 5%以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九)公司减资、合并、 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停产停业;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序、被责令关闭;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括: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制措施;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担保;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披露义务: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   时;

       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

       时;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议时;                     险因素:

           (三)董事、监事或者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修订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筹划阶段,虽然未触及在上

       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

       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

       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

       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修订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发生异常

       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

       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   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修订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修订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证券部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     会秘书负责。
修订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除监

                                  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
新增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信息,

                                  不得对外发布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的重大事
       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

       度》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

       他保密信息;

           (六)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

       保密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新增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公司其他部门对董事会秘书有配合的义务,

       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

       及时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信息披露

新增   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

       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和子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的子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新增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新增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

新增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新增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新增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

新增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

新增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新增
       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新增
       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
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相关人员知悉本制度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或就

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时,应在第一

时间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

是否需要披露或是否需要董事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

断。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

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七十二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

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散。

    第七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十四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披露信息

文本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报告有关人员。各部门、子公

司相关人员应将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撰公开

披露的信息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

定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

    第七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外,董事会秘
                                  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

                                  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先提交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

                                  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的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或董事会

                                  名义发布;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

                                  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        第八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责编制临时报告,董事会秘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

       书负责信息披露;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

           (二)涉及收购、出售   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修订   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   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董事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   告内容。

       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件            第八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形式、审核、披
修订
       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   露程序:
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监事、高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     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包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括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对提交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负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书。

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报告人   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相

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关信息披露工作。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

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露。

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

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

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
       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

       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

       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

       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开披露。

           第三十九条 证券监管        第八十二条 证券监管部门质询及查询的报告、形

       部门质询及查询的报告、形   式、审核、披露程序:

       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

           (一)董事会秘书接到   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

       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     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

       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事长审定;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        (二)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

       (公司)联系、核实,组织   部门回复、报告。
修订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

           (二)董事长签发后, 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     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管部门回复、报告。         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

                                  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

                                  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
新增
                                  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有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人员,应保证在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修订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九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

                                  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
新增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或其他知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        第九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

       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擅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任的权利。
修订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

       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九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受
新增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批评等惩戒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
新增
                                    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本制度涉及上市的部分,在公司实现首次公开

         起实施。本制度涉及上市的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正式生效。

修订     部分,在公司实现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正式生

         效。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此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经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