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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30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

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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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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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

一名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括: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2、会议的主题。3、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4、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

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

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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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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