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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11-16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震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
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
股东大会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股东大会秘书处
办理登记。发言的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
大会秘书处补办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2、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
效证明。
    3、每一股东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
分钟。
    4、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负责
人负责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审议讨论。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时,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该议案有重要意见的可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


                                   2
正案。
    6、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
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
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与任何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股
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4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或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
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
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5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
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6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为为股东大会
召开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其他地点召开
                                     7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还应提供网
络投票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8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若设立);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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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答复。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
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
况,有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第四十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10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
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除累积投
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11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2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第五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在公司提供了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召开的股东大会时,还应分别
统计出以各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13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分股东按照公
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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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
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
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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