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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5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震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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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
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八)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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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福霖                                 丁洁民




     方自维                                 霍文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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