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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债券代码:123103           债券简称:震安转债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
B3 栋 22 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1,958,8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02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9,279,64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6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79,1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6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95,7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9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6,60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8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679,18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6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
师李鹏和张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58,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58,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58,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58,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58,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58,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3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58,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李鹏、张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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