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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普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2019-0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 2051 1000   传真:021 2051 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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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3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第二部分 告知函回复 ............................................... 9

问题 1 ............................................................ 9

问题 2 ........................................................... 16

问题 3 ........................................................... 44

问题 4 ........................................................... 47

问题 5 ........................................................... 49

问题 6 ........................................................... 52

问题 7 ........................................................... 55

问题 15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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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杭州迪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七)》。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
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对需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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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
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
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
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
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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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除非特别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七)》中的相关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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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为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
市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查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类别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一种。

     二、本次发行的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0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立信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0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文件无重大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不低于 4,001 万股,且不
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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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系由迪普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迪普有限成立之日(即 2008 年 5 月 28 日)起计算,
故发行人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08 号《审计报告》:

     (1) 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 -37,604,270.20 元、68,369,505.89 元、147,117,639.37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以上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
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2)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832,293,389.76 元,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拟发行
不低于 4,001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每股面值 1 元,发行后发行
人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40,001 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三千万元。

     4、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951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 36,000 万元,已全部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发行人记载于最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计算机软硬件、数据
通信产品、网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网络产品。研究、开发、销售:计算
机软硬件、网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及网络产品、通信设备;货物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网络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为用户
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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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在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建立了健全的股东投票计
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9、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0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10、根据立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08 号《审计
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勤勉,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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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
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也不存在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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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告知函回复

     问题 1

     1、中移国投创新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为 50.00%。2016 年 12 月,中移国投创新通过增资入股发行人,持股比例为
4.55%,并提名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移国投创新的管理公司)董
事总经理黄海波担任迪普科技董事。2016 年 12 月,中国移动是发行人直签的主
要客户之一。

     请发行人说明:1. 中移国投创新向发行人增资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增资价
格的确认依据;2. 中移国投创新是否在发行人董事会中委派了董事,是否对发
行人构成重大影响;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将中移国投创新、中国移动认
定为公司关联方的原因及依据;4.与中国移动之间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开招投标程
序,价格是否公允,认定与中国移动不构成关联交易的理由和依据;5. 中移国
投创新增资入股后,发行人对中国移动销售金额出现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核查结论。

     核查方法、过程: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渠道了解了中移国
投创新的基本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情况;

     2、通过访谈中移国投创新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黄海波和发行人的相关人员,了解了中移国投创新投资发行人的原因
和背景;

     3、获取了发行人与外部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发行人公司章程、外部投
资人合伙协议等材料;

     4、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收入明细表,获取了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及
其关联方的交易对应的销售合同、发货通知书、货物签收单及销售发票等原始资
料,确认了交易具体内容和定价依据;

     5、对比了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及其关联方交易所涉及的主要产品同类同期产
品交易价格,对比了发行人与主要运营商之间的交易情况,核查了发行人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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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及其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

      6 、 通 过 访谈 发 行 人市 场 部 等 相关 人 员 及查 询 中 国 移动 采 购 与招 标 网
(https://b2b.10086.cn/b2b/main/preIndex.html),了解了中国移动集中采购的相
关流程和管理体系;通过核查招投标文件,了解了发行人参与中国移动的集中采
购等项目招投标的情况。

      核查内容:

      一、中移国投创新向发行人增资入股的背景和原因,增资价格的确认依据

      (一)中移国投创新向发行人增资入股的背景和原因

      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移国投创
新”)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移国投创
新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150,000.00                 50.00%
  2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33.33%
  3     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                   1.67%
  4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0                 15.00%
                    合计                              300,000.00               100.00%

      中移国投创新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移国投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移国投创新合伙协议,其最终的投资决策由中移国投创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而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GP)普通合伙人投委会人员均不在中国移动任职,与中国移动无劳动
关系。综上,中国移动并不能对中移国投创新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自成立以来,中移国投创新主要集中对移动互联领域和相关上下游产业中有
潜力的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且投资对象主要为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重点投
资领域包括网络、安全、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化、“互联网+”等行业。

      根据中移国投创新的投资宗旨,中移国投创新看好网络安全行业的前景,并
持续关注网络安全行业的投资机会,2016 年系统梳理了国内安全行业的投资机
会,先后接触过行业内的多家公司。通过调研,中移国投创新认为迪普科技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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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领先的网络安全企业,认同迪普科技未来的发展理念和路径,在获悉迪普科技
拟于申报 IPO 前向机构投资者融资以补充资本的情况下,经过独立判断投资了
迪普科技。

     (二)中移国投创新增资价格的确认依据

     2016 年 12 月,外部投资者中移国投创新在发行人申报 IPO 前投资了迪普科
技,主要基于如下因素:

     1、在目前网络安全行业成为投资热点背景下,中移国投创新看好迪普科技
所在网络安全行业的前景和发展空间;

     2、迪普科技是国内领先的网络安全企业,团队优秀、技术扎实、市场能力
突出、产品极具竞争力,且该等投资标的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稀缺性,对于整体的
投资行业布局战略角度具有示范效应;

     3、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并最终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4、迪普科技拟近期申报 IPO,投资回报期较短,且双方当时签署的协议中
还包含年化 10%收益率的回购条款等对赌条款(现已终止)。

     二、中移国投创新是否在发行人董事会中委派了董事,是否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内部决议及相关投资协议,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移国投创新持股及其委派董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委派董事

        中移国投创新              4.55%                   黄海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中移国
投创新仅提名一名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发行人董事会的有效决议至少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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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情况下,中移国投创新及其委派董事持有少数表决权,不足以对发行人的
内部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综上,中移国投创新及其委派董事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

     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将中移国投创新、中国移动认定为发行人
关联方的原因及依据

     (一)依据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中移国投创新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2016年12月16日,中移国投创新增资入股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4.55%股份。
自入股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移国投创新均只持有发行人4.55%
的股份,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人的相
关要求。

     黄海波目前任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为特定职位,不
属于企业高管)、迪普科技董事。中移国投创新虽然提名黄海波为迪普科技董事,
但与迪普科技之间不存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在资金、经
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
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等情形,中
移国投创新和迪普科技不属于关联企业。

     (二)中移国投创新及其委派董事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内部决议及相关投资协议,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移国投创新持股及其委派董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委派董事

        中移国投创新              4.55%                 黄海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中移国
投创新仅提名一名董事,中移国投创新及其委派董事持有少数表决权,不足以对
发行人的内部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客户中国移动虽存在对中移国投创新及其普通合伙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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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对中移国投创新构成控制关系,不影响中移国投创新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移动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1、从中移国投创新及其普通合伙人的股权构成角度,中国移动未对其控制

       发行人客户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中移国投创新作为有限合伙人(LP),
其出资比例在中移国投创新中为50%,并未达到绝对控股,主要履行出资人义务。
而在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中,发行人客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仅为45%,并非第一大股东(其中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LP)为第一大股东),也无法从出资度对中移国投创新进行控制。

       中移国投创新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LP)                 150,000.00              50.00%
  2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P)             100,000.00              33.33%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LP)            45,000.00              15.00%
  4      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           5,000.00                  1.67%
                     合计                           300,000.00             100.00%

       中移国投创新的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GP)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认缴比例
   1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00.00          46.00%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4,500.00          45.00%
   3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00.00              9.00%
                   合计                                  10,000.00         100.00%


       2、从中移国投创新决策人员构成角度,中国移动未对其构成控制关系
       根据中移国投创新合伙协议,其投资决策由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GP)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最终的投资决策。

       (1) 普通合伙人投委会人员不在中国移动任职,与中国移动无劳动关系

       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内部投委
和两名外部投委构成,通过投票集体决策,每个投委具有一票否决权。五名投委
均不在中国移动任职,与中国移动无劳动关系。

       (2) 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董事会中,中国移动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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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也未超过总人数50%

     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国投创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提名 2 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 2 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提名 1 名。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董事会,由管理公司向董事
会汇报项目投资情况、融资情况、投后管理情况和退出情况。

     综合对于关联方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移国投创新是否对发行人存在重大
影响、中国移动对于中移国投创新的投资、决策实际影响能力,发行人与中国移
动之间交易定价公允性,以及中移国投创新入股前后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销售收
入变动情况,中移国投创新、中国移动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四、与中国移动之间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开招投标程序,价格是否公允,认
定与中国移动不构成关联交易的理由和依据

       (一)与中国移动之间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开招投标程序

     为有效控制成本、质量和服务,中国移动主要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进行设备
及服务的采购,该模式下招投标由集团公司层面进行,采购则由省市公司执行。
招标结果确定后,中标各厂商的产品价格会录入到中国移动的内部系统,各厂商
对中国移动销售时,只能按中标后系统的价格执行。

     中国移动的集中采购需要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采购共享中心、计划部、
网络部、设计院、研究院等部门组成招标项目组,共同参与制定招标的相关事项。
中国移动的招投标过程均要经过发标、投标、评标、测试、决策等多个环节,才
能确定最终中标情况。其中,发标、投标都采用电子化流程,评标实行全封闭式
评标,测试环节也有多种监督及监控环节。

     透明、公开、严谨是中国移动制定的招标原则,整个招投标过程是经过中国
移动内部多部门层层审批、共同监督完成,从而保证招标过程、结果的公正、透
明。

     综上,中国移动作为特大型央企,其业务通过招投标完成,其招投标流程规
范,结果公正、透明,其招投标最核心指标为价格指标。发行人主要依靠价格、
技术优势获得中标中国移动项目。因此,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交易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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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移国投创新仅是一家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企业,中
移国投创新根据自身投资规划对迪普科技进行投资,其与中国移动相互业务独
立,无法对中国移动招投标业务过程产生重大影响。

     (二)与中国移动之间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与中国移动交易的价
格由项目招投标结果确定,价格公允,中移国投创新无法对其招投标过程产生
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交易通过项目招投标完成,中国移动主要采
用集中采购的模式进行设备及服务的采购,该模式下招投标由集团公司层面进
行,采购则由省市公司执行。价格系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省市公司无定价权。

     中国移动作为特大型央企,其业务通过招投标完成,其招投标流程规范,结
果公正、透明,其招投标最核心指标为价格指标。发行人主要依靠价格、技术优
势获得中标中国移动项目。因此,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交易价格公允。

     (三)认定与中国移动不构成关联交易的理由和依据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回复“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将中移国投创新、
中国移动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及依据”。

     五、中移国投创新增资入股后,发行人对中国移动销售金额出现下滑的原
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与中国移动交易主要以直签为主。2015年和2016年度,发行人向中国
移动直接销售的产品的数量和金额较大,并以网络安全产品为主,主要系发行人
从2014年开始大范围的参与中国移动的招标项目,2015年和2016年均中标中国移
动重大项目,导致2015年和2016年网络安全产品的销量和金额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2017年,发行人中标中国移动的项目主要发生在第四季度,发货和收入确认
在2017年度较少,导致向中国移动销售的数量和金额有所下滑。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中移国投创新投资发行人系中移国投创新根据其对目标行业、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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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阶段以及发展前景的判断之后,作出的独立性的投资决策,入股价格具备合
理性;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中
移国投创新仅提名一名董事,中移国投创新及其委派董事持有少数表决权,不足
以对发行人的内部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3、综合对于关联方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移国投创新是否对发行人存在
重大影响、中国移动对于中移国投创新的投资、决策实际影响能力,发行人与中
国移动之间交易定价公允性,以及中移国投创新入股前后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销
售收入变动情况,中移国投创新、中国移动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交易严格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价格系
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内容真实,定价
公允;

     5、2017年,发行人向中国移动销售的数量和金额有所下滑,主要系2015年
和2016年均中标中国移动重大项目,导致2015年和2016年网络安全产品的销量和
金额有较大幅度的增加。2017年,发行人中标中国移动的项目主要发生在第四季
度,发货和收入确认在2017年度较少,导致向中国移动销售的数量和金额有所下
滑。

       问题 2

       2、根据反馈意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另一企业宏杉科技专注于
企业级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专注于企业级数据安全传输交换
的通讯设备,二者在产品、用户需求、核心技术、产品认证、主要原材料均不
同,故二者不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两者销售模式相似,存在齐普生、方正
通用和方正世纪等相同客户,发行人和宏杉科技下级代理商重合且最终用户也
重合的最终用户数量为 30 多家。

       请发行人:1.说明宏杉科技历史沿革、经营状况、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
历、核心技术来源等基本情况;2.说明发行人与宏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存在
高度互补性或依赖性,发行人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完整,发行人主要业务和宏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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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主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分隔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将两个相关性很高的产品
分开运营的商业合理性;3.终端客户购买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的同时是否往往也
需要购买宏杉科技的产品,两家公司的产品共同构成客户需要的产品服务包的
几率是否较高,导致两家公司的客户的重合度较高;两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企业对于同一家客户是否存在费用划分不清等方面的利益输送,两个有关联的
业务对于重叠客户的销售人员,如售前工程师和产品服务人员如何保持独立;
运营商等大客户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不是发行人能够控制的,但一旦确定供应商
是发行人,上述两种产品或服务分别与受同一控制的两家公司签订,各自的价
格以及产品毛利发行人是否有决定权;以上情形是否导致利益输送、转移费用
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4.不限于代理商,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宏杉科技前
十大客户的重合度,说明对于重叠客户各自的获取方式,列示对于同一客户在
同一时间段获得招标的合同清单,发行人相应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分担是
否能够保持足够的独立性;5.发行人承诺“公司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
消除与宏杉科技共用总代理商的情况,并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不通过任何途
径或方式与宏杉科技共用总代理商”,该承诺的具体执行计划和措施,是发行
人主动和齐普生、方正通用和方正世纪等客户消除往来还是宏杉科技,如果是
发行人,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6.结合目前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国外
相关网络类知名公司是否有同时从事数据存储产品与数据传输交换等相关数据
服务情况,以此说明宏杉科技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7.发行人及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同业竞争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
益冲突;8.宏杉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报送创业板首发申请,并于 2018 年 4
月撤回上市文件的申请,说明撤回申请的原因及下一步打算,是否有必要将宏
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纳入发行人体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核查结论。

     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

     1、获取了宏杉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2010-2017 年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股权演变说明、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核实了
宏杉科技的历史沿革、经营状况、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历、核心技术来源等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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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访谈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相关人员,查看宏杉科技的官网和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文件,取得行业协会及权威测评机构、行业专家关于网络安全产品
与信息存储产品所属领域的说明等核查方法,核查了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产品的
互补性和依赖性;

     3、获取了 2015-2017 年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销售收入明细单,核查了前十
大最终用户的金额及占比情况,核查了最终用户的重合情况,核查了重合主要最
终用户的签订主体、项目和合同情况;取得了对应重合最终用户招投标相关的资
料,核查了重合最终用户的招投标情况,核查了最终客户重合且属于同一招投标
项目的情况;

     4、取得了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内部控制制度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等材料,并对报告期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发行人内控制
度合理且有效运行;

     5、核查了发行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明细和支出流水;核查了实际控制
人郑树生个人银行卡流水;

     6、对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重合最终用户的各自销售人员进行了逐一核查,
确认不存在销售人员重叠的情况。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部分最终用户也进行访谈和走访,在访谈问卷也询问
了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是否存在共同销售人员,或二者共同营销或混同营销的情
形,均无上述情况出现;

     7、核查发行人和宏杉科技在业务的取得与后续开展方面的协作情况,代理
商、供应商的情况;

     8、取得了向终端用户销售的招投标相关的资料,核查了向终端用户销售的
招投标情况;

     9、取得了可比同行业公司及国外相关网络知名公司、存储领域知名公司的
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或其他公开资料,核查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国外相关网络
知名公司,存储领域知名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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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获取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以及
业务培训、党群、工会活动等材料;

     11、核查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工商档案、租赁合同以及官网公布的总部、分
部、研发中心、各地办事处地址;

     12、核查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开户银行及业务经理,与财务核算与管理相关
的财务软件情况;

     13、取得了发行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消除共用总代理商承诺和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

     14、取得了发行人与原重合总代理商签署的合作终止协议,与新总代理商签
署的合作协议;

     15、访谈了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相关人员,了解了其与原重合总代理商、外
协加工厂商上海睿索终止合作的情况;

     16、取得了宏杉科技撤回首发申请的申请文件,访谈了宏杉科技财务总监,
了解了其撤回首发申请及未来计划。

     核查内容:

     一、说明宏杉科技历史沿革、经营状况、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历、核
心技术来源等基本情况;

     (一)宏杉科技历史沿革

     1、宏杉科技创立及郑树生投资宏杉科技的背景

     基于自身从业经历和国产替代化考虑,李治和王志秋共同创立宏杉科技,宏
杉科技自成立后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迫切需要引入资金维持企业的持续发展。郑
树生基于自身对宏杉科技所处存储行业市场前景的看好,认为存储行业存在较大
的国产化替代的空间和必要性,且行业技术门槛较高、创始团队具有较强技术背
景,投资了宏杉科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杉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郑树
生,其直接持有 40.89%的股份,王志秋、李治、赵燕光、杨柳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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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扬光投资等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 29.83%的股份;北极光创投、中信投资等
其他投资者合计持有 29.28%的股份。宏杉科技的股权结构相对均衡,不存在实
际控制人通过在其控制的企业间利益输送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股权结
构空间。

     2、宏杉科技的简要历史沿革

     宏杉有限(宏杉科技前身)系由李治和王志秋等创始人于 2010 年 5 月设立;
2012 年 11 月,郑树生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投资了宏杉科技;2015 年 12 月,外
部投资者北极光创投通过增资方式投资了宏杉科技;2017 年 1 月,宏杉有限完
成股改,整体变更为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中信投资、三
峡金石、振铎信息、复林投资、涌泉汇远、浙科汇福、萌皓投资等外部投资者通
过增资方式投资入股宏杉科技。

     (二)宏杉科技经营状况

     宏杉科技 2010-2012 年处于亏损状态,郑树生入股后的 2013 年和 2014 年仍
处于亏损状态,2015 年扭亏为盈。

     (三)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历

     从宏杉科技成立至今,李治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主管日常经营管
理,王志秋一直任主管研发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研发。郑树生在宏杉科技
仅担任董事长,并未实际参与宏杉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郑树生只是在股东大会、
董事会发挥治理作用。

     自成立以来,宏杉科技核心技术人员为王志秋、胡微和李至哲,宏杉科技核
心技术一直掌握在主管技术研发的副总经理王志秋等宏杉科技核心创始团队人
员手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宏杉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核心人员的履历情况如下表:

  姓名          职务                            个人履历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6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郑树生        董事长    毕业于浙江大学通信与电子专业。1993 年至 2003 年在华为历任
                         研发项目经理、中试部总监、生产部总监、技术支持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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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职务                               个人履历
                           交换事业部总裁、国内营销管理办公室主任、常务副总裁;2003
                           年至 2012 年任华三通信总裁;2013 年至 2016 年任杭州迈尚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董事长;2017 年起任职于宏杉科技。
                           现主要担任迪普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等职务。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3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2001 年至 2005
 李 治      董事、总经理   年任苏州亚美联存储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至 2010 年任
                           华三通信存储产品部部长、存储产品线总裁;2010 年起任职于
                           宏杉科技。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董事、副总经   毕业于华东工学院仪器仪表专业。1996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华为,
 王志秋     理、核心技术   曾任工程师、硬件部经理、中央硬件部总工;2002 年至 2005 年
                人员       任深圳创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至 2010 年任华三通信
                           存储产品研发总监。2010 年起任职于宏杉科技。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5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江苏大学。1998 年至 2010 年任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
 林 路          董事       公司工程师;2010 年至 2012 年任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
                           限公司高级经理;2012 年至今任北极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清华大学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1994 年至 1995 年任联
                           想集团程控交换事业部硬件产品经理;1995 年至 2003 年历任华
            董事、副总经
 赵燕光                    为 ISDN 开发工程师、路由器产品经理、数据通信行销部总工、
                理
                           企业网事业部副总监;2003 年至 2012 年历任华三通信教育网络
                           部总监、北京分部部长、国内市场部总裁、公司副总裁兼行业
                           营销部部长。2013 年起任职于宏杉科技。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69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董事、副总经   毕业于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1995 年至 1996 年任蛇
 杨 柳      理、董事会秘   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1996 年至 2003 年任华为财务部经
            书、财务总监   理;2003 年至 2012 年任华三通信财经管理副总裁、商务部总监。
                           2013 年起任职于宏杉科技。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2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中南大学会计学专业。1995 年至 2006 年长沙理工大学副
                           教授、财务管理系副主任;2006 年至 2011 年浙江农林大学教授、
 雷新途       独立董事     会计学科带头人;2010 年至 2012 年,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后流
                           动站博士后;2013 年起在浙江工业大学任教。现主要担任浙江
                           工业大学会计学研究所所长、会计学科负责人、经贸管理学院
                           会计系主任等职务。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4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毕业于浙江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系和新加坡南洋理工
 寿涌毅       独立董事
                           大学系统与工程管理专业。2003 年至今任职于浙江大学,现担
                           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浙江易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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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职务                               个人履历
                          职务。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4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自动化专业。1981 年至 1987 年任职于
                          中国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曾任副总工程师、技术处处长、计
 何华康       独立董事
                          划处处长;1988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曾任副总经理等职务;2006 年至 2012 年任中国电子学会理事、
                          副秘书长等职务。现任中国信息协会特约副会长。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2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系图像处理专业。1997 年至
            监事会主席、
                         2002 年历任华为开发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2002 年至
 胡 微      核心技术人
                         2005 年任深圳创享科技有限公司硬件部部门经理;2005 年至
                员
                         2010 年任华三通信研发部下设产品开发部门经理;2010 年起任
                         职于宏杉科技,现任研发副总监兼产品部经理。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1998 年至 1999 年
                          任大唐电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1999 年至 2003 年历任华为北京
 蔡永强         监事
                          研究所项目经理、教育网络部行业代表;2003 年至 2013 年历任
                          华三通信教育网络部行业代表、教育拓展部部长、公共事业系
                          统部副总监;2013 年起任职于宏杉科技,现任市场部副总裁。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5 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
                          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专业。1998 年至 2000 年
             职工代表监
 程海江                   任深圳安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部门产品经理;2000 年至 2003 年
                 事
                          任华为中试部制造经理;2003 年至 2011 年任华三通信质量部总
                          监。2011 年起任职于宏杉科技,现任供应链管理部门总监。
                          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8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专业。2001 年至 2003 年任华为
             核心技术人   工程师;2003 年至 2004 年任深圳创享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2005
 李至哲
                 员       年至 2010 年任华三通信研发部门下设存储产品线软件平台部部
                          门经理;2010 年起任职于宏杉科技,现任研发副总裁,部门经
                          理。

     (四)核心技术来源

     报告期内,宏杉科技核心技术均来自于其自主开发,其核心技术人员为为王
志秋、胡微和李至哲。

     宏杉科技的营业收入主要由核心技术的产品和服务产生。

     二、说明发行人与宏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存在高度互补性或依赖性,
发行人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完整,发行人主要业务和宏杉科技主要产品的生产与
销售分隔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将两个相关性很高的产品分开运营的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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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与宏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高度互补性或依赖性,发行
人的产品或业务完整、独立

     根据IT(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大产业中各类产品的功能和应用场景
的不同,IT基础设备可以分为“计算、存储和通讯”等三大领域。报告期内,宏
杉科技产品属于企业级存储领域,迪普科技产品属于企业级通讯领域。

     迪普科技的网络通讯设备在整个 IT 系统中充当“数据管道”的角色,主要用
于实现 PC、服务器等各类 IT 基础设施以及相关 IT 业务系统之间的安全互联互
通,以便各系统间能安全可靠的传输交换各类数据。

     企业级存储设备在整个 IT 系统中充当“数据仓库”的角色,主要用于保存 IT
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各类数据,通常与服务器一起配合使用。

     两者产品的部署并没有依赖关系。网络通讯设备自身并不会产生大量数据,
因此部署网络通讯设备时并不需要企业级存储设备的配合,用户建设网络满足
互联互通需求时也不需要部署企业级存储设备。

     企业级存储设备的部署主要考虑用户各类 IT 业务系统所产生的数据量大
小,以及数据存取效率和可靠性方面的需求。例如对于只需要满足用户上网需求,
而没有 IT 业务系统的场景,或者虽然存在 IT 业务系统,但涉及数据量较少且对
可靠性要求不高,可以用服务器自带硬盘完成数据存储功能的场景,都只需要部
署网络通讯设备,而不需要部署企业级存储设备,仅对于涉及数据量比较庞大,
且对数据存储可靠性有较高要求的大型 IT 业务系统,才需要部署企业级存储设
备,可见两类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根据用户实际需求按需建设、独立部署。

     综上所述,迪普科技的网络通讯设备和宏杉科技的企业级存储设备应用场
景不同,最终客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建设网络满足互联互通需求时不必部署
企业级存储设备,即最终用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时不必购买宏杉科技的产品。
用户搭建的 IT 业务系统是否需要部署企业级存储设备与数据存储容量、效率要
求和可靠性要求有关,与是否购买网络通讯设备无关。因此,迪普科技的产品
或业务完整,独立。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和宏杉科技主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分隔符合行业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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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分开运营具有商业合理性

     基于存储和通信两大领域实现功能不同、技术点不同,国内外的行业对标公
司也不存在同一公司跨通讯及存储两大领域运营的情形。从迪普科技的可比上市
公司,如国内的绿盟科技、启明星辰、北信源、任子行、星网锐捷、东土科技和
国外的 F5 网络,其均从事通讯领域的业务,但均未有跨界从事企业级存储领域。
国外其他通讯领域的领先者,如 Cisco(思科),Juniper,没有跨界从事企业级存
储领域业务,而企业级存储领域的领先供应商如 EMC,Netapp 等亦没有跨界从
事通讯领域的业务。

     综上所述,迪普科技主要业务和宏杉科技主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分隔符合
行业惯例,因技术不同独立运营,专注于各自的专业领域是专业公司必然的选
择。

     三、终端客户购买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的同时是否往往也需要购买宏杉科
技的产品,两家公司的产品共同构成客户需要的产品服务包的几率是否较高,
导致两家公司的客户的重合度较高;两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于同一家
客户是否存在费用划分不清等方面的利益输送,两个有关联的业务对于重叠客
户的销售人员,如售前工程师和产品服务人员如何保持独立;运营商等大客户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不是发行人能够控制的,但一旦确定供应商是发行人,上述
两种产品或服务分别与受同一控制的两家公司签订,各自的价格以及产品毛利
发行人是否有决定权;以上情形是否导致利益输送、转移费用或其他损害发行
人利益的情形

     (一)终端客户购买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的同时不必购买宏杉科技的产品,
两家公司的产品共同构成客户需要的产品服务包的几率非常低,少量同一招投
标系最终客户将企业级存储设备和网络通讯设备打包发标等客观因素导致,非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主动促成

     1、迪普科技的网络通讯设备和宏杉科技的企业级存储设备应用场景不同,
最终客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建设网络满足互联互通需求时不必部署企业级存
储设备,即最终用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时不必购买宏杉科技的产品。用户搭
建的 IT 业务系统是否需要部署企业级存储设备与数据存储容量、效率要求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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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性要求有关,与是否购买网络通讯设备无关。详见本题第 2 问之“(一)”回
复。

     2、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最终客户重合系 IT 基础产业链基本需求导致,迪
普科技与宏杉科技的产品极少共同构成客户需要的产品服务包,重合客户的订
单极少属于同一招投标项目,同一招投标系最终客户将企业级存储设备和网络
通讯设备打包发标等客观因素导致,非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主动促成。

     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网络安全和数据存储是各行各业的企业、政府部门等
单位均需面临的基本需求。同时,鉴于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分别在各自领域均有
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因此,基于最终用户的基本需求,存在产品和
服务通过直签或者渠道销售的方式流向同一企业或政府部门等最终客户的情况。

     2015-2017 年,发行人和宏杉科技最终客户重合且属于同一招投标项目的比
例极低。

     鉴于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独立进行销售、且产品功能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
宏杉科技都不通过同一招投标项目向最终用户销售。

     综上所述,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最终客户重合系 IT 基础产业链基本需求导
致,符合产业链特性。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的产品极少共同构成客户需要的产品
服务包,报告期内最终客户重合且属于同一招投标项目的比例非常低,上述同一
招投标系最终客户将企业级存储设备和网络通讯设备打包发标等客观因素导致,
非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主动促成。

     (二)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不存在费用划分不清的情形,两个有关联的业
务对于重叠客户的销售人员,如售前工程师和产品服务人员均保持独立;

     1、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
面保持独立

     发行人和宏杉科技在初始设立及后续变更登记中不存在经办人员重合的情
形。除郑树生同时持有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股份外,发行人和宏杉科技职员间不
存在重合、互用、互相流动的情况。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总部、分部、研发中心、
各地办事处地址在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重合的情形,日常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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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相互独立。宏杉科技和迪普科技的开户银行及业务经理不存在重合,与财务
核算与管理相关的财务软件不相同、不相通,相关服务器不相同。报告期内,发
行人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可独立实施完整的
业务流程。

     综上,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
立。

       2、两个有关联的业务对于重叠客户的销售人员,如售前工程师和产品服务
人员如何保持独立

       (1)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均设立了独立的内部销售体系,办事处完全独立,
销售人员不存在重合、互用、互相流动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发行人和宏杉科技
的员工花名册等材料,发行人和宏杉科技职员间不存在重合、互用、互相流动的
情况。

     发行人在全国设立了 27 个省市设立了办事处,宏杉科技在全国 31 省市设立
办事处,报告期内,根据发行人与宏杉科技办事处地址册、租赁合同等材料,各
地办事处地址在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重合的情形,不存在共用人员和办公场所的
情形。

       (2)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均主要通过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实现产品最终销
售,双方的最终用户重合且属于同一招投标项目的比例非常低,不存在共同进
行客户开发和项目招投标的情形,针对重叠客户的销售人员不存在重叠

     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网络安全和数据存储是各行各业的企业、政府部门等
单位均需面临的基本需求,基于最终用户的基本需求,存在产品和服务通过直签
或者渠道销售的方式流向同一企业或政府部门等最终客户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向最终用户销售时基本以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实现销售。
在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重合最终用户的招投标中,因通信设备和企业级存储设
备所在技术领域不同,在用户端,是由用户不同的部门管理和维护,通信设备一
般由网络运维部门管理和提出采购需求,企业级存储设备一般由系统开发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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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出采购需求。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络通信设备和企业级存储设备都会属
于不同的招标项目。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最终客户重合且属于同一招
投标项目的比例非常低。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共同进行客户开
发和项目招投标的情形,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针对重叠客户的销售人员不存在重
合。

       (3)因各自的领域不同、技术基础不一样,双方的销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
和长期实践后掌握不同的产品、技术和解决方案,双方的销售人员不能够相互
替代或共同使用

     与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大众 IT 消费品不同,迪普科技、宏杉科技提供的是
企业级产品,最终用户在采购产品时,一般需要厂商的销售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
①产品性能测试、②提供产品整体方案、③说明解决方案的技术特点、④现场功
能演示等。因各自的领域不同、技术基础不一样,迪普科技的销售人员主要就网
络模拟攻击环境等提供网络产品的性能测试,而宏杉科技的销售人员主要就数据
备份、数据存取情形提供企业级存储产品的性能测试。网络通讯设备和企业级存
储设备的技术复杂、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其中迪普科技目前可销售产品的具体型
号就有 300 多个,销售人员需经定期(每周)专业培训和长期实践后才能充分掌
握各自产品和技术。

     因此,双方的销售人员需掌握不同的产品、技术和解决方案,即使面向同一
客户,双方的销售人员不能够相互替代或共同使用。

       3、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不存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划分不清的情形

     (1)发行人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分担或转移销售费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及其明细科目占收入的比例和变化波动合理,销
售人员薪酬逐年增加、涨幅正常,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与可比公司相比,符合行业
水平。2015-2017 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除低于深信服外,与绿盟科技、启明
星辰和 F5 网络(美国)大体相当,高于任子行、北信源、星网锐捷和东土科技,
且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同时,宏杉科技的销售费用率高于其境内可比上市同有科技,与其境外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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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NetApp 大体相当。

     综上,双方销售人员薪酬水平和销售费用率均符合行业薪酬和费用水平,从
费用的角度不存在同一销售人员同时为两家公司服务的空间。

     发行人和宏杉科技职员(除郑树生同时持有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股份外)不
存在重合、互用、互相流动的情况;且发行人和宏杉科技各自的领域不同、技术
基础不一样,双方的销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和长期实践后掌握不同的产品、技术
和解决方案,以完成各自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技术参数讲解、功能演示、性能测试
等环节,即使面向同一客户,不能够相互替代或共同使用;鉴于以上情形,发行
人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分担或转移员工费用的可能性。

     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总部、分部及各地办事处地址在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重
合的情形,日常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的采购相互独立,鉴于以上情形,发行人和
宏杉科技不存在分担或转移租赁费的可能性。

     (2)发行人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分担或转移管理费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及其明细科目占收入的比例和变化波动合理,管
理人员薪酬逐年增加、涨幅正常。

     发行人和宏杉科技职员(除郑树生同时持有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股份外)不
存在重合、互用、互相流动的情况;且发行人和宏杉科技各自的领域不同、技术
基础不一样,双方的研发项目截然不同,研发人员的技术专长和研究方向均不同;
鉴于以上情形,发行人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分担或转移研发费用、员工费用、股份
支付的可能性。

     4、尽管郑树生系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是迪普科技和宏杉
科技均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尽管报告期内郑树生系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但是,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
系健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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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09 号)。立信会计师认为:迪普科技按照财政部等五部
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审 [2018] 49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该报告对于
宏杉科技内部控制的结论性评价意见为:“我们认为,宏杉科技公司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
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尽管郑树生系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是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均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因同受郑树生控制而存在费用划分不清
等利益输送问题。



     (三)运营商等大客户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不是发行人能够控制的,但一旦
确定供应商后发行人和宏杉科技根据招投标价格决定自身参与相关项目中向最
终用户或者代理商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而不能左右对方的价格和毛利率情况

     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业务多以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实现销售,最终用户项目的
招投标结果直接决定发行人销售价格。

     尽管不同企业或单位的招投标流程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总体均需要经过发
标、投标、评标等环节,采购单位均需要对参与投标的厂商的投标价格、产品性
能、综合实力等进行评估后,选择最终入围的中标厂商。如中国移动主要采用集
中采购的模式进行设备及服务的采购,该模式下招投标由集团公司层面进行,采
购则由省市公司执行。招标结果确定后,中标各厂商的产品价格会录入到中国移
动的内部系统,各厂商对中国移动销售时,只能按中标后系统的价格执行。在招
投标过程中,发行人价格和产品毛利率主要受产品性能、产品可替代性、用户需
求、用户对解决方案的接纳程度、用户所在行业特点、项目规模、项目整体毛利
率水平、项目竞争等因素影响。如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依靠价格、技术优势获
得中标中国移动项目,发行人入围中国移动的价格由中标结果确定,发行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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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自身投标价格,无法决定是否中标。

     鉴于宏杉科技和迪普科技的主要重合最终客户均为有较好独立性和较为完
备供应商管理、招投标流程的企业或单位,针对上述最终客户,发行人和宏杉科
技均难以左右其对供应商的选择、招投标程序、采购预算以及采购价格等,发行
人和宏杉科技根据招投标价格决定自身参与相关项目中向最终用户或者代理商
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发行人或宏杉科技中标运营商的项目后,只能依据招投标
价格与客户签订合同,对于产品的价格以及产品毛利发行人并没有决定权。

     (四)以上情形是否导致利益输送、转移费用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
形;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的网络通讯设备和宏杉科技的企业级存储设备应用场景
不同,最终客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建设网络满足互联互通需求时不必部署宏杉
科技企业级存储设备,即最终用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时不必购买宏杉科技的产
品。用户搭建的 IT 业务系统是否需要部署企业级存储设备与数据存储容量、效
率要求和可靠性要求有关,与是否购买网络通讯设备无关。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最终客户重合系 IT 基础产业链基本需求导
致,符合产业链特性。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的产品极少共同构成客户需要的产品
服务包,报告期内最终客户重合且属于同一招投标项目的比例非常低,少量同一
招投标系最终客户将企业级存储设备和网络通讯设备打包发标等客观因素导致,
非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主动促成。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
持独立。尽管郑树生系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是迪普科技和宏杉
科技均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有效执行。报告期内,迪普
科技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因同受郑树生控制而存在费用划分不清等利益输送问题。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针对重叠客户的销售人员不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根据招投标价格决定自身参与相关项目中向
最终用户或者代理商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发行人或宏杉科技中标运营商的项目
后,只能依据招投标价格与客户签订合同,对于产品的价格以及产品毛利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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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决定权。

     综上,以上情形不会导致利益输送、转移费用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不限于代理商,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宏杉科技前十大客户的重合度,说
明对于重叠客户各自的获取方式,列示对于同一客户在同一时间段获得招标的
合同清单,发行人相应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分担是否能够保持足够的独立
性

     (一)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前十大客户中主要存在部分总代理
商重合,但是该总代理商重合系基于 IT 产业链特性形成,总代理商在与迪普科
技合作过程中仅发挥物流服务、资金管理、下级代理商的管理培训等作用,基
本不参与最终用户招投标,且重合总代理商独立性良好,交易价格公允。目前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已就消除总代理商重合做了切实、可行的安排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产品销售均采用渠道销售和直签销售相结合的方式。
针对通常的企业或政府部门,由于最终用户分散、用户需求各有差异,迪普科技
和宏杉科技通过渠道销售模式最大限度地覆盖更多用户的需求,提高产品的市场
占有率。对于电信运营商等重点客户,迪普科技一般采取直签销售的模式,主要
原因为,该类重点客户业务需求量大,需求连续性强,并且对售前售后技术服务
要求高,安排专业的业务人员可以更好地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采取直销模式能
够更好地发挥发行人优势,满足该类客户的需求。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前十大客户中主要存在部分总代理商重合,
但是该总代理商重合系基于 IT 产业链特性形成,总代理商在与迪普科技合作过
程中仅发挥物流服务、资金管理、下级代理商的管理培训等作用,基本不参与
最终用户招投标,且重合总代理商独立性良好,交易价格公允。

     针对重合总代理商齐普生、方正通用和方正世纪,2018 年 6 月,迪普科技
主动与北京方正(方正通用和方正世纪)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
《解约协议书》。2018 年 6 月,宏杉科技亦主动与齐普生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
系,并签订了《解约协议书》。

     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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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IT 基础设备产业链分工明确,使用总代理商模式较为普遍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IT 基础设备产业链已经形成非常明确的产业链分工,
专业、明确的产业链分工,有利于产业链中不同的参与者发挥自身优势,专注于
擅长的领域,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链和企业的双赢。

     基于信息安全行业客户所处行业范围广、所在区域较为分散,渠道管理需要
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而信息安全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研发、产品,
而非渠道独立铺设和维护,因此基于行业的特性产生特定分工,出现了如齐普生
等总代理商专业负责渠道管理。思科、惠普等国内外知名IT基础设备厂商均使用
了总代理商的模式。

     2、报告期内,重合总代理商仅发挥物流服务、资金管理、下级代理商的管
理培训等作用,基本不参与最终用户招投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宏杉科技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代理商行业地位等情况,
独立对总代理商等代理商进行认证和选择,发行人的总代理商为齐普生、方正通
用和方正世纪,宏杉科技的总代理商为齐普生、方正通用、方正世纪和北京中青
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宏杉科技的共用总代理商主要系齐普生、方正通
用和方正世纪。

     报告期内,总代理商采用先款后货、买断式销售的模式从迪普科技购进所需
产品,负责订单履行和产品交付,下级渠道拓展及提供专业服务。迪普科技和与
总代理商合作主要是充分利用总代理商的物流和服务等资源,有利于简化渠道管
理,集中人力生产研发。

     为简化渠道管理,发行人通常只与总代理商及符合条件的一级代理商等直接
签订销售合同,二级渠道代理商一般向总代理商下单采购发行人产品。在渠道销
售下,发行人二级渠道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标后向发行人的总代理商提出
产品采购申请,间接向发行人采购产品。总代理商基本不会参与最终用户招投标,
只获得稳定的采销价差率;代理商及集成商直接参与最终用户的招投标过程,招
投标确定最终销售价格。

     3、重合代理商获取稳定价差率,独立性良好,价格公允——重合总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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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获取的采销价差率相对固定且大体相当,与其从事相关
产品分销业务的毛利率水平大体相当。重合代理商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价格公
允

     齐普生、方正通用和方正世纪均主要从事各种类型的 IT 产品的代理业务,
为 IT 基础设备行业内知名的全国总代理商,其作为总代理商,通过发挥着物流、
资金及售后服务等工作,从所代理的 IT 基础设备生产厂商获取相对固定的采销
价差率。且重合总代理商从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获取的采销价差率相对固定,与
其从事相关产品分销业务的毛利率水平大体相当。

     同时,齐普生系上市公司金证股份(股票代码:600446)的控制子公司,方
正通用和方正世纪系方正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独立性良
好。

       4、2018 年 6 月,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逐步消除了总代理商的重合

     针对总代理商重合情况,2018 年 4 月 20 日,迪普科技出具了《消除和避免
共用总代理商的承诺》,承诺“公司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消除与宏杉科
技共用总代理商的情况,并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与宏
杉科技共用总代理商。”2018 年 6 月,迪普科技主动与北京方正(方正通用和
方正世纪)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解约协议书》。2018 年 6 月,
宏杉科技亦主动与齐普生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解约协议书》。

       (二)按终端用户口径,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之外,迪普科技与宏杉科
技每年的前十大客户(以终端用户为统计口径)不存在重叠

       1、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之外,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每年的前十大终端用
户不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之外,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每年的前十大
客户(以终端用户为统计口径)不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向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最终销售的金额及比
例均不高。

       2、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均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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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是不同的招标项目且在不同时间组织的招标,招标项目不存在重叠的情
况

     (1)获得国家电网项目的情况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主要通过代理商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获得来
自最终用户国家电网的商业机会。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向国家电网最终销售的项目中,除南瑞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瑞”)外,不存在通过其他二级代
理商向同一最终采购主体销售的情况。

     (2)获得南方电网项目的情况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主要通过代理商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获得来
自最终用户南方电网的商业机会。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向南方电网最终销售的项目中,不存在通
过相同二级代理商向相同最终主体销售的情况。

     3、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最终销售的项目
的是不同的招标项目且在不同时间组织的招标,招标项目不存在重叠的情况,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互相独立,不存在相互分担的可能

     本所律师核查了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招投标项目的情
况,统计了 2015-2017 年度,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自身或通过代理商中标国家电
网及南方电网的项目数量,核查其招标项目主要内容:

     (1)从最终用户的采购流程来看,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向国家
电网、南方电网最终销售的项目均由国家电网(含其下属企业)或南方电网(含
其下属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招投标程序。

     (2)从具体的招投标项目来看,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涉及国家电
网或南方电网的招投标项目,是不同的招标项目均在不同时间组织的招标,不存
在招标项目名称相同的情况,不存在招标内容相同的情况,不存在、招标时间日
期重合同一天的情况,即不存在属于同一招标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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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具体的项目发标主体上看,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参与的
国家电网项目中,仅存在国家电网公司作为项目同一发标主体的情况。在国家电
网公司作为发标主体的情况下,从参与投标主体上看,除南京南瑞外,不存在参
与投标主体重合的情况。南京南瑞为国家电网公司间接全资控股的南瑞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国家电网公司体系内企业,参与的国家电网公司的项目较
多,故发行人和宏杉科技都存在通过南京南瑞获得国家电网公司项目的情形。

     报告期内,在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参与的南方电网的招投标项目中,重合的
发标主体包括 4 家南方电网省级子公司,在该等 4 家南方电网省级子公司作为发
标主体时,从参与投标主体上看,迪普科技或宏杉科技涉及的参与投标主体不存
在重合的情况。

     (三)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在业务的取得与后续开展方面不存在协作,不
存在分担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报告期内,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分别向发行人和宏杉科技或者其代理商进行
采购,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销售过程独立,不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业务以解决方案提供商的业务模式进行,厂商/代理
商多以项目招投标的方式实现向终端用户的销售,在进行相关项目招投标时,终
端用户往往根据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厂商/代理商的产品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
综合评分情况确定最终入围厂商/代理商,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产品和服务的
价格。发行人和宏杉科技均难以左右终端用户对供应商/代理商的选择、招投标
程序、采购预算以及采购价格等。

     发行人和宏杉科技主要依靠各自产品的价格、技术优势中标而获取订单,销
售价格公允。鉴于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独立进行销售、且产品功能存在较大差异,
终端用户都不通过同一招投标项目向发行人、宏杉科技采购,发行人和宏杉科技
不存在共同进行客户开发和项目招投标的情形。发行人与宏杉科技在业务的取得
与后续开展方面不存在协作,在人员和办公场所方面不存在共用。发行人与宏杉
科技均独立核算,不存在分担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五、发行人承诺“公司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消除与宏杉科技共用
总代理商的情况,并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与宏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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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总代理商”,该承诺的具体执行计划和措施,是发行人主动和齐普生、方正
通用和方正世纪等客户消除往来还是宏杉科技,如果是发行人,是否对发行人
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018 年 4 月 20 日,迪普科技出具了《消除和避免共用总代理商的承诺》。
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彻底消除与宏杉科技共用总代理商的情况。

     2018 年 6 月,迪普科技主动与北京方正(方正通用和方正世纪)终止了总
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解约协议书》。

     2018 年 6 月,宏杉科技亦主动与齐普生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
了《解约协议书》。

     2018 年 6 月,通过考察代理商的综合实力,迪普科技与重庆新科佳都科技
有限公司建立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一级渠道合作协议》。重庆新科
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系上交所上市公司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佳
都科技”、证券代码:600728)的全资子公司。

     整体而言,终止与北京方正的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对迪普科技经营的影响非
常有限,主要系:①报告期内,基于对自身发展的稳定性的考虑,减少特定总代
理商集中度过高的风险,发行人一直保持两家及以上的总代理商的合作关系。报
告期内,齐普生系报告期内发行人最大的总代理商,本次变更总代理商并不涉及
齐普生,发行人将与齐普生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②北京方正(方正通用和方正
世纪)作为发行人总代理商,仅发挥物流服务、资金管理、下级代理商的管理培
训等作用,基本不参与最终用户招投标,对发行人获取商业机会基本无影响;③
基于行业的特性产生特定分工,总代理行业内出现了较多具有总代理商能力的知
名代理商,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增长,发行人具备更换总代理商的能力,发行
人已于 2018 年 6 月重现选择业内综合实力较强的代理商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
公司作为发行人总代理商。

     六、结合目前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国外相关网络类知名公司是否有同时从事
数据存储产品与数据传输交换等相关数据服务情况,以此说明宏杉科技与发行
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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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及国外相关网络类知名公司不存在跨界涉足数据企
业级存储领域的情形

     迪普科技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国内的绿盟科技、启明星辰、北信源、
任子行、星网锐捷、东土科技和国外的 F5 网络,其均从事通讯领域的业务,但
均未有跨界从事企业级存储领域。国外相关网络类知名公司,如 Cisco(思科),
Juniper,McAfee,没有跨界从事企业级存储领域业务。

     2、宏杉科技同行业境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有科技和境外存储领域的领先供应
商不存在跨界从事通讯领域的情形

     宏杉科技同行业境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有科技和境外企业级存储领域的领先
供应商如 EMC,Netapp 等亦没有跨界从事通讯领域的业务。

     3、从收入构成、软硬件相关性来看,宏杉科技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1)收入构成

     发行人主要从事网络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为用户提供相关专业
服务。宏杉科技主要从事企业级存储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和
宏杉科技主营业务的收入构成不同,产品分属于不同行业,不构成同业竞争。

     (2)软硬件相关性

     ①信息技术已渗透到各行各业,众多行业的产品已成为电子信息化产品,
软硬件一体化是电子信息产品的主流实现方式

     自信息革命以来,信息技术渗透到各行各业,众多行业的产品已成为电子信
息化产品,极大促进了产品的性能提升、自动化、智能化。从广义来讲,电子信
息产品指利用电子信息控制和信息处理等技术制造的产品,是实现信息化社会所
需要的最基础的设施。电子信息产品主要分为:纯硬件产品、纯软件产品、软硬
件一体化产品。

     在上述三类电子信息产品中,纯硬件产品、纯软件产品都无法单独实现功能,
只有通过将软硬件相结合,通过软件控制硬件进行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展现,
才能成为真正能够实际应用的整机产品。因此,绝大多数电子信息产品都是软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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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结合的软硬件一体化产品,软硬件一体化是电子信息产品的主流实现方式。

     ②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并不一定归为同一个 行业,而因依据其基本技术原
理、实现功能不同、满足客户的需求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行业,且不同行业的
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在软件、硬件的配置与构成上有显著区别

     依据各类软硬件一体化产品需要实现的功能不同,各类产品相应分为不同的
行业,例如手机属于电子消费行业,CT 机、彩超机属于医疗仪器行业等。迪普
科技的网络安全产品、应用交付产品等属于网络通讯设备行业;而宏杉科技的企
业级存储产品属于存储行业。

     不同的软硬件一体化产品,但由于各类产品需要实现的功能不同,导致其在
软件、硬件的配置与构成上有显著区别。例如对于手机等电子消费产品,硬件上
需要具备触摸屏、语音处理器件、摄像处理器件等等,软件上需要实现一个基础
操作系统,用于安装各类应用 APP;而 CT、彩超等医疗仪器硬件上通常需要具
备医学探测器、扫描器、图像处理器等,软件上主要实现医学信号处理和图像显
示等功能。同理,发行人与宏杉科技的软硬件一体化的产品由于两者实现功能不
同,在软件、硬件的配置与构成上也有很大差异。

     在硬件方面,两者在硬件架构、电路设计、设备驱动层上均有很大的不同。

     在软件方面,迪普科技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数据安全、高速的传输交换。
而宏杉科技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数据的可靠存储和恢复。由于两者功能不同,
导致两者在软件架构、代码实现上均有显著差异。

     综上,目前软硬件一体化是电子信息产品的主流实现方式,众多行业的产
品已成为电子信息化产品,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并不能归为同一个行业,而因依
据其实基本技术原理、实现功能不同、满足客户的需求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行
业,且不同行业的软硬件一体化产品在软件、硬件的配置与构成上有显著区别。
尽管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主要产品都为软硬件一体化产品,但由于两者需要实
现的功能不同,其在软件、硬件的配置与构成上也有显著差异,发行人和宏杉
科技从软硬件相关性上来看不具备同业竞争的特征。

     综上所述,基于存储和通信两大领域实现功能不同、技术点不同,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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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业对标公司也不存在有同一公司跨通讯及存储两大领域运营的情形,从收
入构成、软硬件相关性来看,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不构成同业竞争。

     2018 年 6 月,迪普科技出具《保持独立运作的承诺函》;2018 年 6 月,宏
杉科技出具《保持独立运作的承诺函》;2018 年 6 月,郑树生出具《关于保持杭
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独立运作的承诺
函》。

     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同业竞争
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益冲突;

     为了切实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采取了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消除共用总代理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1、针对总代理商重合情况,2018 年 4 月 20 日,迪普科技出具了《消除和
避免共用总代理商的承诺》。

     2018 年 6 月,迪普科技主动与北京方正(方正通用和方正世纪)终止了总
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解约协议书》。2018 年 6 月,宏杉科技亦主动与齐
普生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解约协议书》。

     2、针对共用外协加工厂商上海睿索,2018 年 3 月份以来,宏杉科技已逐步
减少向其外协加工采购,并拟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终止与上海睿索合作,且
未来将不再与上海睿索合作。

     3、2018 年 6 月 22 日,郑树生出具《关于未能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4、2017 年 6 月 2 日,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
行人的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树生
及其控制的企业思道惟诚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八、宏杉科技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报送创业板首发申请,并于 2018 年 4
月撤回上市文件的申请,说明撤回申请的原因及下一步打算,是否有必要将宏
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纳入发行人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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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宏杉科技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因及下一步打算

     根据宏杉科技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基于近期资本市场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以
及自身发展战略,宏杉科技经研究决定暂停 IPO 上市工作。截止目前,宏杉科
技并无资本运作的计划。

     (二)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业务差异大,将宏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纳入
发行人体内将对双方经营形成较明显的负面影响

     从历史沿革、独立性、技术(基础技术及核心技术)、产品替代性和竞争性、
产品互补性和依赖性,以及主要客户重叠情况、主要供应商重叠情况等方面看,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双方对企业增长前景预期、盈利预期和
技术产品均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将宏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纳入发行人体内,
会造成双方团队在企业成长预期、发展路径、研发投入方向和侧重、产品推广侧
重、职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形成冲突和矛盾,有可能导致双方团队大量人才的流失,
导致“1+1<2”的效果,将对正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两家国产替代化的科技企业
形成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

     从历史沿革、独立性、技术(基础技术及核心技术)、产品替代性和竞争性、
产品互补性和依赖性,以及主要客户重叠情况、主要供应商重叠情况等方面看,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存在较大的差异,概括如下表所示:

        项目                                      具体情况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成立时间不同、创始团队不同、发展阶
      历史沿革           段不同、技术基础均不同,合并两家公司将对发行人员工稳定性、
                         技术研发等事项形成较明显的负面影响。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职员间不存在重合、互用、互相流动的情
                         况。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总部、分部、研发中心、各地办事处地址
                         在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重合的情形,日常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的采
       独立性
                         购相互独立。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
                         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1)宏杉科技和迪普科技的技术起点和技术领域不同,实现
                         的功能完全不同;
                             (2)迪普科技的网络安全技术和宏杉科技的数据存储技术分
        技术
                         别归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宏杉科技的数据存储技术属于一级学科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而迪普科
                         技的网络安全技术属于一级学科“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两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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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具体情况
                         术在技术范畴、技术属性和特征等方面均明显不同。
                             迪普科技的网络通讯设备和宏杉科技的企业级存储设备应用
                         场景不同,两者产品的部署并没有依赖关系,产品无法相互替代。
替代性和竞争性、互补
                         用户购买宏杉科技产品不会损害迪普科技的商业机会。
    性和依赖性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产品之间不存在替代性和竞争性,不存
                         在互补性和依赖性。
                             (1)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前十大客户中存在部分
                         总代理商重合,但是该总代理商重合系基于 IT 产业链特性形成,
                         总代理商在与迪普科技合作过程中仅发挥物流服务、资金管理、下
                         级代理商的管理培训等作用,基本不参与最终用户招投标,且重合
                         总代理商独立性良好,交易价格公允。目前迪普科技已将总代理商
                         北京方正(方正通用和方正世纪)更换为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
                         司,且宏杉科技已主动与齐普生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
 主要客户重叠情况            (2)按终端用户口径,除国网电力和南方电网之外,迪普科
                         技与宏杉科技每年度的前十大终端用户均不存在重叠。迪普科技与
                         宏杉科技以招投标方式获得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商业机会。报告
                         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最终销售的项目
                         的是不同的招标项目且在不同时间组织的招标,招标项目不存在重
                         叠的情况,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互相独立,
                         不存在相互分担的可能;
                             (3)双方的销售人员不能够相互替代或共同使用。
                             (1)报告期内,除上海睿索外,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每年度
                         的前十大供应商不存在重叠。针对共用外协加工厂商上海睿索,
                         2018 年 3 月份以来,宏杉科技已逐步减少向其外协加工采购,并拟
主要供应商重叠情况       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终止与上海睿索合作,且未来将不再与上
                         海睿索合作;
                             (2)发行人与宏杉科技的产品在主要原材料构成上存在较大
                         差异。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基于自身从业经历和国产替代化考虑,李治和王志秋共同创立宏杉科技,
宏杉有限自成立后前期经营状况不佳,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迫切需要引入资金维
持企业的持续发展。郑树生基于自身对宏杉科技所处存储行业市场前景的看好,
存在较大的国产化替代的空间和必要性,且存储行业是技术门槛较高、创始团队
具有较强技术背景的情况下,投资了宏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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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杉科技 2010-2012 年处于亏损状态,郑树生入股后的 2013 年和 2014 年仍
处于亏损状态,2015 年扭亏为盈。

     从宏杉有限成立至今,李治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主管宏杉科技日
常经营管理,王志秋一直任主管研发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宏杉科技
核心技术人员均为王志秋、胡微和李至哲。

     报告期内,宏杉科技核心技术均来自于其自主开发。

     2、迪普科技的网络通讯设备和宏杉科技的企业级存储设备应用场景不同,
最终客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建设网络满足互联互通需求时不必部署企业级存
储设备,即最终用户在购买迪普科技产品时不必购买宏杉科技的产品。用户搭建
的 IT 业务系统是否需要部署企业级存储设备与数据存储容量、效率要求和可靠
性要求有关,与是否购买网络通讯设备无关。因此,迪普科技的产品或业务完整,
独立。

     基于存储和通信两大领域实现功能不同、技术点不同,国内外的行业对标公
司也不存在同一公司跨通讯及存储两大领域运营的情形。发行人主要业务和宏杉
科技主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分隔符合行业惯例,因技术不同独立运营,专注于各
自的专业领域是专业公司必然的选择。

     3、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最终客户重合系 IT 基础产业链基本需求
导致,符合产业链特性。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的产品极少共同构成客户需要的产
品服务包,报告期内最终客户重合且属于同一招投标项目的比例非常低,少量同
一招投标系最终客户将企业级存储设备和网络通讯设备打包发标等客观因素导
致,非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主动促成。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
持独立。尽管郑树生系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是迪普科技和宏杉
科技均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有效执行。报告期内,迪普
科技和宏杉科技不存在因同受郑树生控制而存在费用划分不清等利益输送问题。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针对重叠客户的销售人员不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根据招投标价格决定自身参与相关项目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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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或者代理商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发行人或宏杉科技中标运营商的项目
后,只能依据招投标价格与客户签订合同,对于产品的价格以及产品毛利发行人
并没有决定权。

     综上,以上情形不会导致利益输送、转移费用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4、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前十大客户中存在部分总代理商重合,
但是该总代理商重合系基于 IT 产业链特性形成,总代理商在与迪普科技合作过
程中仅发挥物流服务、资金管理、下级代理商的管理培训等作用,基本不参与最
终用户招投标,且重合总代理商独立性良好,交易价格公允。

     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之外,迪普科技与宏杉科技每年的前十大客户(以终
端用户为统计口径)不存在重叠。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均通过招投标
方式获得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商业机会。报告期内,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向国
家电网、南方电网最终销售的项目的是不同的招标项目且在不同时间组织的招
标,招标项目不存在重叠的情况,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互
相独立,不存在相互分担的可能。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宏杉科技的销售过程独立,不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发
行人与宏杉科技在业务的取得与后续开展方面不存在协作,在人员和办公场所方
面不存在共用。发行人与宏杉科技均独立核算,不存在分担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

     5、发行人主动与北京方正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宏杉科技亦主动与齐
普生终止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各方均已签署终止协议,不存在法律纠纷。迪普
科技已与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总代理商合作关系。终止与北京方正
的总代理商合作关系,对迪普科技经营的影响非常有限,不构成重大影响;

     6、基于存储和通信两大领域实现功能不同、技术点不同,国内外的行业对
标公司不存在同一公司跨通讯及存储两大领域运营的情形,发行人和宏杉科技分
处不同领域,从收入构成、软硬件相关性来看,不构成同业竞争;

     7、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消除共用总代理商、
消除共用外协加工厂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出现同业竞争或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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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据宏杉科技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基于资本市场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以
及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综合考虑,宏杉科技决定撤回首发申请。截止目前,宏杉
科技并无资本运作的计划。

     从历史沿革、独立性、技术(基础技术及核心技术)、产品替代性和竞争性、
产品互补性和依赖性,以及主要客户重叠情况、主要供应商重叠情况等方面看,
迪普科技和宏杉科技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双方对企业增长前景预期、盈利预期和
技术产品均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将宏杉科技的产品或业务纳入发行人体内,
会造成双方团队在企业成长预期、发展路径、研发投入方向和侧重、产品推广侧
重、职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形成冲突和矛盾,有可能导致双方团队大量人才的流失,
导致“1+1<2”的效果,将对正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两家国产替代化的科技企业
形成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




     问题 3

     3、发行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多名董监高曾在华三通信任职。请发行人
结合华三通信的产品结构、业务模式和核心技术等,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
否独立,是否与华三通信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是否取得华三通信的相关书面
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确定因素。请保荐机构、发
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核查结论。

     核查方法、过程:

     1、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发明人员进行了访谈
或由其出具承诺和填写调查表、履历表,核查发行人核心人员的任职变动情况;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三的基本工商信息,并通过巨潮
资讯网获取华三的主营业务和产品介绍,以及部分销售数据与信息;

     3、取得发行人曾在华三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关于任职华三期间工作内
容的确认函,并对华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华三与发行人不存在知识产权
纠纷或其他诉讼纠纷,华三与发行人曾在华三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竞
业禁止、职务发明的诉讼纠纷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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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核查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行人专利权的确认
证明;

     5、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系统、浙江法院公开网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
的诉讼纠纷情况;

     6、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关于不存在竞业禁止、
职务发明、保密协议事项的诉讼纠纷或其他纠纷的承诺。

     核查内容:

     一、请发行人结合华三通信的产品结构、业务模式和核心技术等,说明发
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独立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 月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
修订稿)关于华三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的预测,华三的主营业务以网络产
品为主,占销售收入比重 80%以上,安全产品是整体解决方案中实现用户安全需
求的配套产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以安全产品和应用交付产品为主,基础网络产
品是整体解决方案中实现用户组网需求的配套产品。发行人与华三在主营业务和
主要产品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和华三产品的通用核心软件技术架构以及核心硬件技术架构分属不
同软件平台。

     综上所述,发行人拥有独立的核心技术,与华三的产品种类差异较大,业务
侧重不同,产品技术架构差异较大。

     二、是否与华三通信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是否取得华三通信的相关书面
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就是否与华三存在潜在法律纠纷事宜,发行人经过多方努力,未能取得华三
的书面确认,但通过内外部核查、访谈替代、法律法规分析手段确认该事项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影响。

     (一)发行人所拥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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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属与法律
状态证明,发行人核心技术涉及的知识产权系发行人自主研发,原始取得,所有
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中介机构对华三人员的访谈、确认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华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华三与发行人不存
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诉讼纠纷,华三与发行人曾在华三任职的董事、监事、高
管不存在竞业禁止、职务发明的诉讼纠纷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出具的《无竞业禁止及职务
发明承诺函》,上述人员不存在利用原任职的单位职务发明在发行人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的情况,其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等争议或
纠纷,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其将负责承担发行人一切损失。

     (四)诉讼记录查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到与任职单
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
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发行人曾在华三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访谈记录和调查表,该等人员均
已从华三离职,且离职时间均超过两年。

     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公开网查询,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不存在竞业禁止、职务发明的诉讼纠纷或其他知识产权
纠纷。

     综上,发行人拥有独立的核心技术,与华三的产品种类差异较大,业务侧重
不同,产品技术架构差异较大;通过对华三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以及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发行人与华三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不存在上述影响
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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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的核心技术,与华三的产品种类差
异较大,业务侧重不同,产品技术架构差异较大;通过对华三相关人员的访谈确
认,以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发行人与华三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不存在上述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问题 4

     4、因为高端芯片市场相对集中度较高、核心技术垄断,卖方在交易价格上
处于有利地位,发行人采购的 Broadcom 品牌的高端芯片在于 2016 年起出现上
涨。请发行人说明对 Broadcom 品牌高端芯片的依赖程度,是否存在可替代材料,
是否存在其他风险分散手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
方法、过程和核查结论。

     核查方法、过程:

     1、访谈了发行人供应链部门和研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发行人生产和研
发过程中采购的Broadcom品牌的原材料的类型、数量等情况进行了了解,了解
了生产和研发过程中Broadcom品牌芯片的可替代性;了解了发行人对主要供应
商供货风险的防范机制和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

     2、通过官方网站、研究报告等公开渠道获取的资料,对发行人产品生产所
需的高端交换芯片、高端网络专用CPU的主要厂商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了解
了IT基础设备领域主要厂商的芯片采购情况。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对 Broadcom 品牌高端芯片的依赖程度,是否存在可替代材料,
是否存在其他风险分散手段

     (一)基于Broadcom品牌高端交换芯片和网络专用CPU在业内有较强的技
术领先优势,发行人高端产品设计时选取了Broadcom部分具有商业竞争力的芯
片方案

     Broadcom Ltd.(博通公司,以下简称“Broadcom”)(NASDAQ: AV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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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vago Technologies Ltd.于 2016 年 2 月收购 Broadcom Corp.后合并成立。
Broadcom 是半导体解决方案的领先设计、开发和全球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芯
片、调制解调器、以太网卡、PON / DSL、滤波器和放大器、数据中心交换机和
路由器、无线连接解决方案、嵌入式处理器、HDD / SSD 控制器,企业级 SAS /
SATA /光纤通道连接等,广泛应用于有线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数据中心、
工厂自动化等领域。Broadcom 在芯片领域起步较早,拥有广泛的知识产权组合,
在业内有较强的技术领先优势,通过坚持研发高投入和积极收购合适标的,不断
扩展其技术专长、提高市场占有率,是企业级网络通信设备芯片市场,尤其是以
太网交换芯片市场的全球领导者。根据 IC Insights 统计,2017 年 Broadcom 的营
业收入在全球芯片设计公司中排名第二,仅次于 Qualcomm Inc.(高通公司)。
Broadcom 2016 财年及 2017 财年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美元
                                 2017-10-29/             2016-10-30/
            项目
                                  2017 财年               2016 财年
资产总额                                       544.18                  499.66
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                             202.85                  188.92
营业收入                                       176.36                  132.40
净利润                                          16.92                  -17.39
研发费用                                        32.92                   26.74

     基于 Broadcom 品牌高端交换芯片和网络专用 CPU 在业内有较强的技术领
先优势和综合竞争力,为实现发行人产品的优异性能,发行人高端产品设计时选
取了 Broadcom 部分具有商业竞争力的芯片方案。若国际市场供需变化导致
Broadcom 芯片价格波动,或因为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导致 Broadcom 芯片供应限
制,而发行人不能采取提前研判及准确备货等有效应对措施,短期内发行人可能
会遇到生产成本升高、客户供货紧张等问题;若发行人对已有产品导入其他替代
厂商的芯片,因涉及软硬件的部分转换,也会使发行人承担一定的转换成本。

     (二)发行人产品生产所需的高端交换芯片和网络专用CPU已有其他国内
外厂商生产极具竞争力的替代材料

     随着企业级网络通信设备芯片市场国外厂商的争相投入和国内厂商的逐渐
发力,目前,发行人产品生产所需的高端交换芯片和网络专用 CPU 均有 Broa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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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以外的替代材料,并且相关替代材料的竞争力也在快速增强。国外一流芯片
厂商积极推出相关产品抢占市场;国内芯片厂商坚持自主可控、掌握核心技术,
以摆脱关键电子元器件受制于人的不利局面,虽然与国外一流厂商在产品和技术
上还有一定差距,但已在这个领域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发行人通过导入替代材料有效分散高端芯片的供应风险

     为有效分散高端芯片的供应风险,发行人针对 Broadcom 品牌芯片的替代材
料进行了较深入的技术研究,且已部分实现了产品化,并计划在未来的产品款型
研发中加大采用替代材料的比重。同时,为应用于对国产自主可控有较高要求的
行业,发行人积极研发导入国产高端芯片的产品。

     综上,发行人虽然目前在高端产品中主要选用了 Broadcom 品牌部分高端交
换芯片和网络专用 CPU 的解决方案,但其他国内外厂商已有生产具有同类功能
的替代材料,发行人通过导入和使用其他替代厂商的高端交换芯片、高端网络
专用 CPU 等措施,有效分散了高端芯片的供应风险,同时加强了发行人产品的
自主可控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Broadcom 品牌部分高端交换芯片和网络专用 CPU
在业内有较强的技术领先优势,发行人高端产品主要选用了 Broadcom 品牌高端
芯片解决方案;国内外厂商已有生产同类功能的替代材料;发行人通过导入和使
用其他替代厂商的高端交换芯片、高端网络专用 CPU 等措施,有效分散了高端
芯片的供应风险,同时加强了发行人产品的自主可控性。

     问题 5

     5、请发行人说明核心技术来源及自主研发能力,中美贸易争端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核查结论。

     核查方法、过程:

     1、核查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行人专利权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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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明;

     2、核查了发行人员工劳动合同中关于职务发明、竞业禁止的条款内容;

     3、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关于不存在竞业禁止、
职务发明、保密协议事项的诉讼纠纷或其他纠纷的承诺;

     4、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访谈
记录等材料;

     5、对发行人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分析了中美贸易争端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自主研发能力及核心技术来源

     发行人现有研发团队具有专业的技术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发行人已经形
成了新老结合、技术层次全面的研发团队,形成了人才、技术和业务相互促进的
发展模式。截至 2017 年末,发行人有专业研发人员 483 人,占发行人员工总数
的 44.64%。

     为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提高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发行人高度重视自主研发
能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报告期内一直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规模,分别为
12,732.31 万元、13,404.59 万元和 14,355.20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8.11%、25.17%和 23.27%。

     基于对网络安全发展趋势及用户需求的深刻理解,发行人以“让网络更简单,
智能,安全”为愿景,持续专注于企业级网络通信领域的研发与创新。通过高性
能硬件平台,融合网络、安全、应用交付功能于一体的软件平台,FPGA 系统设
计、信息安全和应用交付领域相关核心技术等方面的一系列创新,形成了一系列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截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拥有已获授权的
专利 128 项(其中发明专利 58 项)、申请中的专利 1008 项(其中发明专利 924
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29 项。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长期的技术投入和自主创新,拥有独立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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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针对核心技术,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制度,对各项
核心技术均申请了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发行人与员工
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专利均归发行人所
有,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潜在纠纷。

     发行人核心技术不涉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主要发明人员在原单位
的职务成果,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二、中美贸易争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
充分披露

     发行人产品生产所用的芯片、内存条、光模块等原材料,其高端款型的核心
技术垄断,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由美国、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知名
厂商生产,最终供应商采取渠道销售模式,授权专业代理商向 IT 基础设备厂商
销售。发行人研发和生产部门选定产品所需原材料原厂品牌后,采购部门向交付
迅速、价格具有竞争优势、能够满足发行人相应采购需求的贸易供应商采购该等
原材料。报告期内,该等原材料供给较充分,价格总体趋势相对稳定。同时,随
着国内电子元器件厂商的发展,国产电子元器件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发行人对该
等原材料的国产替代产品进行了较深入的技术研究,已经部分实现产品化,并计
划持续加大采用替代原材料产品的比重。然而发行人目前芯片、内存条、光模块
等原材料的高端款型的采购,在整体上仍存在一定进口供应风险。若国际市场供
需变化导致进口原材料价格波动,或因为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导致进口原材料供应
限制,而发行人不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短期内发行人可能会遇到生产成本升高、
客户供货紧张等问题,将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生产、销售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
利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二/(六)原材料采购风险”中对上述内容
进行了补充披露。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均来源于长期的技术投入和自主创新,拥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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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知识产权;

     2、若国际市场供需变化导致进口原材料价格波动,或因为国际贸易环境变
化导致进口原材料供应限制,而发行人不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短期内发行人可
能会遇到生产成本升高、客户供货紧张等问题,将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生产、销售
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相关风险进行了充
分披露。




     问题 6

     6、据发行人二次反馈意见回复,迪普有限自 2008 年成立后至 2012 年主要
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产品的代理业务,在 2012 年年初至 11 月,迪普有限转型为
自主研发,原创始人缺乏研发、技术等经验,引入郑树生增资入股。另据招股
说明书,发行人核心技术包括 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和 VSM。该
等技术分别在 2011 年 10 月和 2009 年 10 月获得专利授权。请发行人说明
2008-2012 年发行人前身研发投入情况,APP-X 硬件平台及 ConPlat 软件平台的
技术来源,该等技术形成产品的销售起点,郑树生是否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核查结论。

     核查方法、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了解了发行人各年度的研发投入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已获授权的专利、申请中的专利等专利资料;

     3、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员,了解了 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VSM 技术的技术来源,该等技术形成产品的销售起点;访谈了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了解了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尤其是技术研发中发
挥的作用。

     核查内容:

     一、2008-2012 年发行人前身研发投入情况

     迪普有限自 2008 年成立后至 2012 年主要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产品的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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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销售产品类型主要为应用防火墙和入侵防御系统产品;在网络安全方面积累
了一定的客户资源,有相关的历史经营记录,具备良好的网络安全行业运营基础。
为了响应代理产品无法直接提供的客户特定功能需求,提高销售产品的竞争力和
利润空间,也为了分散无法持续取得重要代理产品的供应商授权的经营风险,发
行人在软件功能开发等方面进行了研发投入,形成了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技术。2008-2011 年度,发行人研发费用持续增加。

     迪普有限原股东考虑到在网络安全领域从事代理业务的参与者众多,仅从事
代理业务缺少核心竞争力,从中长期发展来看,如果不能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将难以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和盈利能力,因此迪普有限逐步从代理业务转向
全面自主研发、生产,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2 年 11 月,
郑树生增资入股,既给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初期转型所需的资金,也指导发行人明
确了研发战略,为发行人成功转型奠定了基础。2012-2017 年度,发行人一直保
持较高的研发投入规模。

     二、APP-X 硬件平台及 ConPlat 软件平台的技术来源,该等技术形成产品
的销售起点,郑树生是否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APP-X硬件平台及ConPlat软件平台的技术来源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

     APP-X 硬件平台及 ConPlat 软件平台推出前,迪普有限尝试进行功能性、特
性的开发,以响应客户特定需求,虽然形成了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但技术特色和竞争力不强;因没有统一的软件平台,每类产品单独开发软件,重
复工作多,开发效率低,且无法保证产品配置风格的一致性。

     2012 年 11 月,郑树生增资入股后,经过与研发团队的充分沟通,指导发行
人明确了研发战略,要求发行人在高端产品上重点投入,研发具备业界领先性能
的硬件平台和融合网络、安全、应用交付功能于一体的的软件平台,以统一的软
件平台支撑发行人全系列产品。

     2012-2013 年,发行人分别启动了 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和 VSM
技术的研发,以核心技术人员周顺林、钱雪彪、李治、关巍为主导的研发团队持
续专注于上述领域的研发与自主创新,相继取得关键技术突破,并形成产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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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后续通过每年度的研发投入持续优化,不断保持并提升发行人核心技术的
竞争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和 VSM 技术分别对应了 11 项、15 项和 7 项发行人已获授权专利和申
请中的专利。

     上述核心技术研发过程中,为提高研发效率、加快研发进度,并充分利用既
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研发人员也继承了发行人于 2012 年以前形
成的部分专利,该等专利的创新点可用于实现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某项特性,但并
非相应核心技术的研发起点或关键点,该等专利的发明不代表相应核心技术研发
的起源或完成。

     综上,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和 VSM 技术的技术来源均为发
行人自主研发。

       (二)APP-X 硬件平台及 ConPlat 软件平台形成产品的销售起点始于 2013
年

     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于 2013 年在相关配套产品中首次实现
产品销售,VSM 技术在 2014 年完成了开发,并在相关配套产品上实现了产品销
售。

     发行人通过持续优化完善上述核心技术,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产品和解决方
案,与业界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化竞争优势,目前 APP-X 硬件平
台应用于发行人 DPX 系列产品及各类业务板,ConPlat 软件平台及 VSM 技术全
面应用于发行人全系列产品。

       (三)郑树生在APP-X硬件平台及ConPlat软件平台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研
发中发挥的作用

     郑树生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后,运用其在通信设备行业的长达
20 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对企业通讯领域发展趋势的见解,及对网络安全、应
用交付及基础网络市场动态及用户需求的把握,指导发行人产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郑树生认识到企业通讯市场的高端产品需求快速增长、自主可控和国产化
替代持续推动、产品向多功能融合方向发展、整体解决方案能力日益重要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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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经过与发行人研发团队的充分沟通,明确了发行人在高端产品上重点
投入,研发具备业界领先性能的硬件平台和融合网络、安全、应用交付功能于一
体的的软件平台的战略方向。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和 VSM 技术
的具体研发工作由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周顺林、钱雪彪、李治、关巍为主导的
研发团队自主研发完成。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产品代理,为了提高代理销售
产品的竞争力和利润空间,发行人在产品功能性、特性开发等方面进行了研发投
入,2008-2011 年度,发行人研发费用持续增加;2012 年发行人从代理业务转向
全面自主研发、生产后,研发投入大幅增长。

     2、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和 VSM 技术的技术来源均为发行人
自主研发,研发过程中,为提高研发效率、加快研发进度,并充分利用既有的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研发人员也继承了发行人于 2012 年以前形成的部
分专利,该等专利的创新点可用于实现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某项特性,但并非相应
核心技术的研发起点或关键点,该等专利的发明不代表相应核心技术研发的起源
或完成;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于 2013 年在相关配套产品中首次
实现产品销售,VSM 技术在 2014 年完成了开发,并在相关配套产品上实现了产
品销售。

     3、郑树生明确了发行人在高端产品上重点投入,研发具备业界领先性能的
硬件平台和融合网络、安全、应用交付功能于一体的的软件平台的战略方向,对
发行人 APP-X 硬件平台及 ConPlat 软件平台等核心技术的研发起到了引领作用。
APP-X 硬件平台、ConPlat 软件平台和 VSM 技术的具体研发工作由以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周顺林、钱雪彪、李治、关巍为主导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完成。

     问题 7

     7、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
赌协议,如曾签署,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相关特殊协议是否仍有效,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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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整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方法、过程:

     1、查阅发行人与发行人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及相关终止协议;

     2、查阅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发行人股权权属的
相关承诺。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赌协议,如
曾签署,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与发行人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的主要对赌条款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治理

     各方同意,发行人对章程中任何有关中移国投创新、方广创投、杭州哲创及
伯乐圣赢等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的权利的规定的修改、变更或增加以
及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过程中均要求有投资人
委派董事或投资人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二)利润分配

     投资完成前,不对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自投资完成之日起,
投资人与现有股东按照本次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享有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发行人累计未分配利润、账面净现余额均超过发行人财政年度截止日时的注
册资本的两倍时,发行人至少将超额部分的不少于 50%的数额用于下一年度的利
润分配,按照各方的持股比例予以分配,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的,
按照决议执行。

     (三)清算财产的分配

     若投资人分配所得的清算财产不足以弥补投资人的全部投资的本金及按每
年 10%单利利率计算的收益,则不足部分,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以其分配所
得的清算财产,按投资人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予以补偿,但创始股东承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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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超过其分配所得的清算财产。如投资人按照前述第一款规定已经获得全部
投资本金加上年 10%单利利率计算的收益,则创始股东豁免补偿责任。

     (四)股权回购

     如果发生发行人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发行人未能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或者预计上市后投资人的股份无法流通(按上市规则锁定的除外)等情
形,投资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和创始股东回购其在发行人持有的全部股权:

     (五)优先认购权

     发行人增加其注册资本时,各方有权按照其各自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优先认
购增资。

     (六)反稀释

     在投资人对发行人的投资完成后、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如果发行人以低于投资人入股价格发行新股票或者股权、股权类证券,必须取得
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投资人有权根据该次发行的股票或者股权、股权类
证券的每股价格调整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比例,但为实施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员工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和战略并购而发行新股票或者股权、股权
类证券除外。

     (七)首发上市条款

     各方约定以最大努力实现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标,如发行人首发
上市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则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人的特别保护的对赌条
款均将中止。仅在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一一种情形时:(1)撤回首发上市申请,(2)
申请未获批准,(3)最终未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上述对赌条款才会恢复
效力。

     二、相关特殊协议是否仍有效,是否已整改

     为满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要求,2018 年 6 月 22 日,发
行人与投资人签署了《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上述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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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间签署的投资协议的相关对赌
条款已经各方协议终止,各方就对赌协议的终止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
已终止的对赌协议外,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无其他特殊协议或安排。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间签署的投资协议的相关对赌条款已经
各方协议终止,各方就对赌协议的终止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终止的
对赌协议外,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无其他特殊协议或安排。




     问题 15

     15、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别代理商的数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家
       代理商级别        代理商类别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总代理商                 2                2                2
   一级渠道代理商
                         一级代理商                1                1                -
            二级渠道代理商                 1, 559           1, 131             976

     请发行人说明一级代理商的基本情况,与总代理商的差异,销售收入的确
认模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核查结
论。

     核查方法、过程:

     1、实地走访了一级代理商,获取了一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
件,了解了报告期内一级代理商的基本情况;

     2、访谈了发行人市场部、财务部的相关负责人员,一级代理商与总代理商
的差异,了解了发行人与一级代理商之间的销售业务流程,获取了销售合同,并
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式进行了核查。

     核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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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代理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 1 家一级代理商,即北明软件。

       北明软件成立于 1998 年,现为上市公司常山北明(股票代码:SH.000158)
  的全资子公司,北明软件致力于为行业客户提供综合性 IT 解决方案,业务范围
  包括系统集成及行业解决方案、代理产品增值销售、定制化软件及服务等。经过
  十多年的技术积累,北明软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业务营销网络和服务支持体系,
  具备良好的运维服务能力,客户覆盖金融、电力、能源、政府、公共事业、互联
  网及运营商等多个行业领域。代理产品增值销售系北明软件主营业务之一,并成
  为了华为、华三、F5 网络(美国)、思科、IBM、赛门铁克等 IT 基础设备知名
  企业的代理商。

       北明软件基于客户需求,代理了发行人产品。2016 年起,发行人认证北明
  软件为发行人的一级代理商。

       二、一级代理商与总代理商的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渠道分为一级渠道代理商和二级渠道代理商。其中,
  一级渠道代理商包括总代理商和一级代理商,可以直接向迪普科技进行采购。总
  代理商主要负责物流运输、商务资金流,配合支持服务,一般不参与终端用户的
  招投标,获得稳定的采销价差率;一级代理商直接参与终端用户的招投标,一般
  为全国性的规模较大的代理商,具有范围较广的销售、服务渠道,具有较强的综
  合实力,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承担物流运输、商务资金流,负责用户及市场拓展
  销售、产品安装、售后服务等。

      发行人代理商的分级、类别、认证原则、职责分工以及覆盖区域情况如下表
  所示:
代理商级
            代理商类别       认证原则                   职责分工                 覆盖区域
  别
                           工作性质:主要   总代理主要承接与迪普科技订单执行
                           承接迪普物流     相关的物流和资金流管理工作,并配
             总代理商                                                            全国区域
一级渠道                   和资金管理工     合迪普科技实施对各类别代理商的服
代理商                     作               务、支持和拓展工作
                           ① 行业市场      ① 一级代理商是有意愿和迪普科技
            一级代理商                                                           全国区域
                           ② 年度目标任       合作,并通过迪普科技一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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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级
            代理商类别       认证原则                  职责分工                 覆盖区域
  别
                              务金额          商标准认证的代理商
                                           ② 一级代理商应在特定或多个行业
                                              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优势和资
                                              源,具有广泛影响力,业务覆盖
                                              国内多个省份,具备较强的迪普
                                              科技产品和解决方案营销及服务
                                              能力
                                           ① 有意愿和迪普科技合作,并通过
                           ① 行业及中小      迪普科技代理商标准认证的代理
                              企业市场        商
   二级渠道代理商          ② 年度及季度   ② 应在区域/行业市场具有背景和资     省级区域
                              目标任务金      源,与迪普科技的合作紧密程度
                              额              和配合度较高,具备迪普科技产
                                              品和解决方案营销及服务能力

       三、一级代理商销售收入的确认模式

       报告期内,根据发行人与一级代理商北明软件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发行人
  通过一级代理商的销售以将产品交付给代理商并签收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总代理商主要负责物流运输、商务资金流,配合支持服务,一般
  不参与终端用户的招投标,获得稳定的采销价差率;一级代理商直接参与终端用
  户的招投标,一般为全国性的规模较大的代理商,具有范围较广的销售、服务渠
  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直接面对最终用户,承担物流运输、商务资金流,负
  责用户及市场拓展销售、产品安装、售后服务等;

       2、发行人通过一级代理商的销售以将产品交付给代理商并签收时作为收入
  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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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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