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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普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0-04-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本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迪普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73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9]198 号)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
公开发行前的 360,000,000 股增至 400,01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
股本总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 400,01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3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杭州经略即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经略即远”)、杭州格物致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格物致慧”)、杭州闻涛岭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闻涛
岭潮”)、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移创新”)、
苏州方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广创投”)、杭州哲创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哲创”)、杭州伯乐圣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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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伯乐圣赢”)、邹禧典、徐秋英。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的承诺

    (1)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参与发行人增资取得
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东邹禧典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邹禧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公司股东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和闻涛岭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
迪普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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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
中移创新、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的承诺

    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中移创新、
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邹禧典、徐秋英、方广创投、格物致慧、经略即远、闻涛岭潮、中移创新、
杭州哲创和伯乐圣赢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迪普科技
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迪普科技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根据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的处罚。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在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如有)不得超过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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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
以备案。

    如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
规减持所持有的迪普科技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迪普科技所有,且自
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的处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
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上述股东不
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
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3,317,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83%;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78,900,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2%。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 9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 名,非自然人股东 7
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5、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售数量(股)       流通股数(股)
   1          经略即远     17,498,180          17,498,180        13,637,284   注1
   2          格物致慧     17,432,728          17,432,728         9,867,951   注2
   3          闻涛岭潮     17,432,728          17,432,728         9,202,497   注3
   4          中移创新     16,363,636          16,363,636        16,363,636
   5          方广创投     10,335,129          10,335,129        10,335,129
   6          杭州哲创      8,181,818           8,181,818         8,151,136   注4
   7          伯乐圣赢      8,181,818           8,181,818         8,181,818
   8           邹禧典       6,306,758           6,306,758         1,576,689   注5
   9           徐秋英       1,584,285           1,584,285         1,584,285
         合   计          103,317,080         103,317,080        78,9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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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树生通过经略即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20,909 股,根据其承诺,该部
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监高人员陈瑾瑾、康亮通过经略即
远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16,364 股,根据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锁定股份 612,274 股;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强通过经略即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27,713 股,根据其承诺,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即锁定股份 1,927,713 股;故扣除前述股
份后经略即远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3,637,284 股;
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树生通过格物致慧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10,912 股,根据其承诺,该部
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监高人员陈瑾瑾、关巍、黄成、钱
雪彪、邹禧典通过格物致慧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471,817 股,根据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锁定股份 6,353,865 股;故扣除前述股份后格物致慧
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867,951 股;
注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树生通过闻涛岭潮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50,910 股,根据其承诺,该部
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监高人员陈忠良、李治、邹禧典通
过闻涛岭潮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930,000 股,根据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锁定股份 6,697,502 股;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强通过闻涛岭潮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81,819 股,根据其承诺,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即锁定股份 81,819 股;故扣除前
述股份后闻涛岭潮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202,497 股;
注 4:公司董事袁智勇通过杭州哲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909 股,根据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锁定股份 30,682 股;故扣除前述股份后杭州哲创
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8,151,136 股;
注 5: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邹禧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306,758 股,根据其承诺,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锁定股份 4,730,069 股;故扣除前
述股份后邹禧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576,689 股。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0,000,000      90.00%         -103,317,080    256,682,920   64.1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0,010,000     10.00%          103,317,080    143,327,080   35.83%
 三、股份总额            400,010,000     100.00%                     0   400,01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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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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