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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普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8  

                        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 68 号中财大厦 7 楼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郑树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24,025,66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0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82,264,97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5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1,760,68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43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224,96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224,96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56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017,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7,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同意,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017,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17,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7%;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同意,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灵芝、朱彦颖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