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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7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杭州
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
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
公司核心技术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激励
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

授予 6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查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未发
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为被提名人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同意聘任邹

禧典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夏蕾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龙平、肖冰、王匡

                                                              202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