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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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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迪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迪普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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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通和
路 68 号中财大厦 7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郑树生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5,582,04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19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
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74,231,51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3.885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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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350,53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9.633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144,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138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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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48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弃权 1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43,0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01,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 %。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48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弃权         1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43,0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01,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 %。

     3、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48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弃权 1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23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43,0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01,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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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48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弃权 1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43,0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01,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 %。

     5、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81,9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44,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关于公司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48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7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43,08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01,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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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534,9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1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97,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 %;反对            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47,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

     8、审议《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480,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弃权       1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043,0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101,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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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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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李    青



                                                                                         202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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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邮编: 310020
      电      话: (0571)89838088;传真:(0571)8983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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