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www.allbrightlaw.com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智莱科技”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 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由 2016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申请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0933 号) 及所附的《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反馈意见,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 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由 2017 年 6 月 30 日调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由 2017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书统一简称为“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由 2018 年 6 月 30 日调整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此,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上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于 2019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上会师 报字(2019)第 0259 号《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相关情况,对发行人在审计基准 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并对原法律 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 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 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原补充法 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 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出了查询和询问,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讨论, 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 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发行人的 披露内容更新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相应变更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发行人是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 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 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及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是由智莱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 自智莱有限于 1999 年 11 月 5 日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2017 年 度、2018 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 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7,500 万元已足额缴纳,原智莱有限所有的专利、商 标、软件著作权等资产已全部转入发行人名下。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 的主要资产不存在其他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物品智能保管与交付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 务,主要产品包括智能快件箱和自动寄存柜;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5.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其他股东。 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6.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上会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且上会已向发行人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上会师报字(2019)第 0292 号《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具备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列举的情形。 10.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2016 年 9 月 23 日,智莱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设立。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 缺陷。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 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 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 发行人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除新增两家境外附属公司外,其他无变化: 2018 年 11 月 7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发《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800635 号),批准公司通过香港网盒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网盒”)设立网盒(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网盒”)。 2019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述投资项目出具《境外投 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7 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香港网盒、越南网盒的登记信息如下: 1. 香港网盒 项目 内容 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HK WEBOX TECH LIMITED(“香港网盒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注册证明书编号 2757458 UNIT K 6/F GOLD KING IND BLDG 34-41 TAI LIN PAI RD KWAI 住所 CHUNG NT HONG KONG(香港葵涌大连排道 34 至 41 号金基工业大 厦 6 楼 k 室) 目前状态 存续 股权 登记股份 1,000 万股,每股 1 港元,智莱科技持股 100% 管理人员 董事:干德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通过香港网盒对外投资设立越南网盒。 2. 越南网盒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WEBOX VIETNAM COMPANY LIMITED(“网盒(越南)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 年 1 月 7 日 企业编号 3702734889 越南平阳省新渊镇渊兴坊南新渊扩建工业区 D3 和 N4 路第 J 批第 2 号 住所 厂房 目前状态 存续 注册资金 230 亿越南盾(约 100 万美金),香港网盒持股 100% 管理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干德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越南网盒尚未开始实际生产。 九、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脑、通讯设备、电子 产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供、专卖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上门维修服务;许可经营项目:开发、 生产、销售电子密码自动寄存柜、电子寄存柜、智能自提柜和冷藏柜”,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 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向境外客户销售产品 的情形。发行人拥有一家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美国网盒; 发行人分别在香港和越南新设香港网盒和越南网盒,具体参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发行人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三)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的收入接近全部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四)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五)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 人关联方情况更新如下: 1. 曾楚轩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深圳市华合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曾楚轩担任该公司董事 2 深圳市衣麦科技有限公司 曾楚轩担任该公司董事 除上述更新情况外,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 关联交易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 人更新关联方交易数据或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长沙伟祺与发行人按年度签署《采购合同》,向发行人采购“智能 寄存柜”。 报告期内,华强方特及其附属企业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数份《采购合同》, 向发行人采购寄存柜。 根据(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向长沙伟祺、华强方特及其附 属企业销售商品的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内 关联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容 长沙伟祺 销售商品 367,152.78 305,568.43 196,682.04 华强方特及其附属企 销售商品 952,356.26 1,228,024.53 383,372.31 业 其中: 湖南华强文化科 销售商品 123,076.92 76,923.08 2,564.1 技有限公司 华强方特(青岛) 文化科技有限公 销售商品 161,620.69 1,897.43 41,128.21 司 华强方特(厦门) 文化科技有限公 销售商品 154,102.57 1,137,948.72 162,393.16 司 华强方特(济南) 旅游发展有限公 销售商品 1,913.79 - - 司 华强方特(宁波) 文化旅游发展有 销售商品 30,445.34 2,187.81 - 限公司 华强方特(沈阳) 文化科技有限公 销售商品 15,558.21 - 167,521.4 司 天津华强文化科 销售商品 2,179.49 1,393.16 2,094.02 技有限公司 芜湖华强文化科 销售商品 25,038.57 6,819.63 2,756.89 技产业有限公司 郑州华强文化科 销售商品 19,047.41 854.7 4,914.53 技有限公司 华强方特(南宁) 旅游发展有限公 销售商品 376,144.83 - - 司 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内 关联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容 泰安泰山方特欢 乐世界旅游发展 销售商品 33,745.68 有限公司 方特欢乐世界 (大同)旅游发 销售商品 9,482.76 - - 展有限公司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关联担保 ①交通银行咸宁分行 430 万元借款额度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交 通 银 行 咸 宁 分 行 与 湖 北 智 莱 签 订 编 号 为 “A101XN180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金额为430 元,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 关联方提供相应担保。本关联交易详细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发 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相应内容。 3. 往来资金拆借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往来 资金拆借情况。 4.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具体如下: (1) 关联方应收款项 (单位:元)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长沙伟祺 71,809.96 3,590.5 40,109.96 2,005.5 华强方特及其附属企业 341,179.6 17,058.98 2,530 126.5 其中: 应收账款 华强方特(宁波)文化旅游 - - 1,530 76.5 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 1,000 50 1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华强方特(厦门)文化科 - - - - 技有限公司 华强方特(南宁)旅游发 305,429.6 15,271.48 - - 展有限公司 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 9,850 492.5 - - 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方特欢乐世界 25,900 1,295 - -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 湖北伟祺 - - 10,347.92 - 其他应收款 廖怡 - - 52.2 - 其他应收款 干德礼 10,000 - - - 其他应收款 干龙琴 - - - - 其他应收款 丁杰偲 - - - - 其他应收款 陈才玉 - - - - (续上表) 2016.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长沙伟祺 123,273.96 6,163.7 华强方特及其附属企业 133,000 6,650 其中: 华强方特(宁波)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 - - 司 郑州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 应收账款 华强方特(厦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133,000 6,650 华强方特(南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 泰安泰山方特欢乐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 - - 司 预付账款 湖北伟祺 - - 其他应收款 廖怡 41,000.2 - 其他应收款 干德礼 10,000 - 其他应收款 干龙琴 3,199.4 - 其他应收款 丁杰偲 5,300 - 1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6.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陈才玉 13,443.05 -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核 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发行人与长沙伟祺、华强方特及其附属企业 因业务需要存在应收账款,该等款项为日常经营业务所发生,干德礼的其他应收 款是因员工备用金所产生的,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 (2) 关联方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付账款 湖北智高伟业 - - 1,135,940.97 华强方特及其附属企业 - 54,090 - 预收账款 其中: 华强方特(厦门)文 - 54,090 - 化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湖北伟祺 - - 88,133.64 其他应付款 干德礼 - 36,634 - 其他应付款 干德义 39,063.4 60,408.85 77,444.29 其他应付款 陈炳兰 300 100 - 其他应付款 易明莉 - - 4,155.9 其他应付款 张鸥 13,667 - 2,066 其他应付款 王兴平 3,464.19 22,478.44 20,870.76 其他应付款 王松涛 3,830.5 3,529.43 - 其他应付款 干龙琴 133.2 - - 其他应付款 王成 714.2 31,544.1 5,331.5 其他应付款 汤焕 - 7,418 - 其他应付款 丁杰偲 10,677 11,082.35 -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核 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除了个别人员存在未付报销款项外,发行人不存 在占用关联方资金的行为。 1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内 部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没有发生变化。 5. 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重大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湖北同达鑫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达鑫”) 采购产品。湖北同达鑫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凡晓伟亲属曾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企业。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将发行人与湖北同达 鑫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具体如下: (1)湖北同达鑫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00MA490PGU86 名称 湖北同达鑫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 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周琴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生产及加工;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 经营范围 进出口的货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 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25 日 股权结构 周琴 70%;高松 30% 董监高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琴;监事:刘飞 发行人关联方凡晓伟的亲属王子豪曾持有该公司 51%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执 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8 年 9 月 29 日,王子豪向高松、周琴转出 该等股权、并辞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湖北同达鑫采购五金配件,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湖北同达鑫 采购五金制品 1,287.56 378.46 - 1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合计占采购总额比例 2.75% 1.28% - 经核查,发行人向其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与向其他供应商同类产品采购价格处 于同等水平,定价公允。 自 2018 年 9 月起,发行人不再向湖北同达鑫采购任何配件,双方之间不再 发生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财产除发生如下变化外,其他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1. 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动产情况更新如下, 其他无变化: 所 共有宗地 序 有 不动产权 他项 坐落 面积/建筑 登记时间 用途 备注 号 权 证号 权利 面积(㎡) 人 鄂(2017) 具体见本补充 湖 咸宁市高 工业 咸安区不 法律意见书“十 北 新技术产 23,617.86 用地 1 动产权第 2017.12.25 有 一、发行人的主 智 业园区 1 /8,150.63 /工 0018688 要财产”第(二) 莱 号车间 业 号 款内容 2.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新增以下商标 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序 他项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 号 权利 智莱科 国际分类 1 26381203 2018.8.28–2028.8.27 无 技 第6类 3. 专利 1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专利情况更新如 下,其他无变化: 他 序 专利 专利类 项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备注 号 权人 型 权 利 一种用于自动投 智莱 实用新 ZL2017212 1 2017.9.26 递的物品存取设 无 新增 科技 型 40352X 备 智莱 外观设 ZL2017306 2 2017.12.20 物流柜控制器 无 新增 科技 计 549892 智莱 外观设 ZL2017306 3 2017.12.20 物流柜 无 新增 科技 计 557210 智莱 外观设 ZL2018301 4 2018.3.28 物流柜 无 新增 科技 计 187724 具有密集的多个 智莱 实用新 ZL2018204 5 2018.3.28 储物空间的储物 无 新增 科技 型 279440 柜的柜门 用于密集小空间 智莱 实用新 ZL2018204 储物柜中单个储 6 2018.3.28 无 新增 科技 型 291743 物空间箱门的电 控锁 智莱 外观设 ZL2018302 7 2018.5.31 工作服回收装置 无 新增 科技 计 674262 智莱 外观设 ZL2018303 保温快餐售卖寄 8 2018.6.20 无 新增 科技 计 183906 存柜 利用储物柜邮 智莱 ZL20111002 寄、投递邮件及 9 发明 2011.1.21 无 解除质押(注 1) 科技 43508 取得储物柜寄存 邮件的方法 在储物柜上存取 解除质押(注 智莱 ZL2012101 10 发明 2012.4.25 物品的方法及系 无 1)、被请求无效 科技 238249 统 宣告(注 2) 打开储物柜门的 智莱 ZL2013102 方法、系统、储 11 发明 2013.5.29 无 科技 060638 物柜输入数据判 断方法和储物柜 被请求无效宣 智莱 ZL2014102 一种打开储物箱 12 发明 2014.5.30 无 告(注 2) 科技 366991 门的方法 一种露天安放的 智莱 ZL2015100 13 发明 2015.1.23 智能快件箱的箱 无 科技 343383 体结构 注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5 月 31 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发行 人签订编号为 BC2017041800000674 的《融资额度协议》,该协议项下的额度金额为 1,800 万元,深圳中小担为发行人前述协议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保证担保。2017 年 5 月 29 日, 发行人与深圳中小担分别签署编号为深担(2017)年反担字(0847-3)号的《质押反担保合 1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编号为深担(2017)年反担字(0848-2)号的《质押反担保合同》,发行人以其所持有 的专利号为 ZL2011100243508、ZL2012101238249 的两项专利为深圳中小担履行对发行人的 保证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2018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的专利号为 ZL2011100243508 的专利、 ZL2012101238249 的专利均已完成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注 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锦汇先后于 2018 年 8 月 3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发行人名下四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无效宣告 请求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成都锦汇的四项相关无效宣告请求。2019 年 1 月 21 日,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发行人持有的专利号为 ZL2012101238249、ZL2013102060638、 ZL2014102366991 的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发行人的专利有效。 发行人的专利号为 ZL2015100343383 的专利的无效宣告正在审查中。 4. 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新增以下软件 著作权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首次发 序 著作 登记 他项 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表 号 权人 日期 权利 日期 智莱 智莱智能书柜项目终端软 1 2018SR551486 2018.5.10 2018.7.13 无 科技 件 智莱 智莱智能书柜项目应用服 2 2018SR550836 2018.5.10 2018.7.13 无 科技 务器管理台软件 智莱 智莱医院行为管理系统服 3 2018SR551847 2018.4.11 2018.7.16 无 科技 务器软件 智莱 智莱智能书柜项目手机 4 2018SR551731 2018.5.11 2018.7.16 无 科技 APP 软件 智莱 智莱智能书柜项目微信公 5 2018SR551733 2018.5.11 2018.7.16 无 科技 众号软件 智莱 智莱智能书柜项目应用服 6 2018SR551729 2018.5.15 2018.7.16 无 科技 务器软件 智莱 智莱手术室医疗行为管理 7 2018SR568704 2018.5.30 2018.7.19 无 科技 系统软件 智莱 8 智莱卷宗管理软件 2018SR735295 2017.8.1 2018.9.11 无 科技 智莱 智莱卷宗智能管理移动应 9 2018SR734734 2018.7.13 2018.9.11 无 科技 用 APP 软件 智莱 智莱智能卷宗柜触屏管理 10 2018SR737068 2017.8.1 2018.9.12 无 科技 软件 5. 主要生产机器设备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原值 3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机器设备更新 1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下: 序号 主要设备 数量(套/台) 原值(万元) 成新率(%) 生产环节 1 数控冲床 13 1,033.1 76.67 钣金 2 数控折弯机 25 635.55 82.70 钣金 3 喷涂流水线 2 535.91 78.06 喷涂 4 激光切割机 4 232.15 92.20 钣金 5 压力机 13 156.77 75.38 钣金 6 粉体喷涂生产线 1 85.30 74.67 喷涂 7 快递柜门板成型生产线 1 76.75 92.89 钣金 8 数控剪板机 4 48.41 71.40 钣金 9 全自动双头排线端子机 3 37.88 90.34 线束加工 (二)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资产新增如下抵押: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湖 北 智 莱 与 交 通 银 行 咸 宁 分 行 签 署 编 号 为 抵 -A101XN18059 的《抵押合同》,湖北智莱以其所持有的编号为鄂(2017)咸安 区不动产权第 0018688 号的不动产为湖北智莱与交通银行咸宁分行签订的编号 为 A101XN1806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为 520 万元。2018 年 12 月 25 日,湖北智莱就前述事项已完成办理抵押手续。 除前述披露的发行人不动产的相关情况外,发行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 在新增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 房产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续签或新增租赁如下: 1. 横岗工厂及宿舍 2015 年 9 月 1 日,智莱有限与黄招生签订《租赁协议书》,承租深圳市龙 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 19 号 328 工业区内的一幢 5 层工业厂房(即“深圳市龙岗区 横岗街道大康路 19 号 12 栋”),及 D 栋宿舍楼的一楼、五楼、六楼整层,总计 约建筑面积 7,435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3 年,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为 118,960 元。 1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述协议到期,发行人与黄招生续签租赁协议。2018 年 9 月 14 日,发 行人与黄招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止。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为 163,570 元。 2. 越南网盒 发行人新设附属公司越南网盒。2018 年 11 月 28 日,香港网盒与南新渊工 业区股份公司签署了《厂房租赁原则合同》,承租南新渊工业区股份公司位于越 南平阳省新渊镇渊兴坊南新渊扩建工业区 D3 和 N4 路的第 J 批第 2 号厂房租赁 区,租赁建筑面积共计 11,817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签订厂房租赁正式合同之日 起三年。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为 31,392.08 美元。目前双方拟签订正式租赁协议。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 销售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时间 卖方 买方 合同名称 标的 金额 备注 《丰巢智能 招商局通 快递柜采购 商融资租 以租赁物 不超过 1 2018.10.26 发行人 框架合同书 注1 赁有限公 清单为准 187,500,000 权利义务转 司 让协议》 室外机、 《智莱科技 柜机雨 2 2018.12.7 发行人 丰巢科技 57,205,038 注2 销售单》 棚、加热 装置 注 1:2017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丰巢科技签订《丰巢智能快件柜采购框架合同书》, 约定由丰巢科技向发行人采购智能快件箱。2018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丰巢科技、招商 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丰巢智能快递柜采购框架合同书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 由丰巢科技通过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向发行人采购智能快递柜。 注 2:丰巢科技与智莱科技签订《丰巢智能快件柜采购框架合同书》,向智莱科技采购 1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快递柜,并约定具体按照采购订单执行,有效期为: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在此框架合同下,双方通过系统订单履行合同。 2. 采购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采 购合同: (单位:元) 序 时间 卖方 买方 合同名称 标的 金额 号 Advantech Corporation 1 2018.11.6 (“研华美国公 发行人 《合同》 工控机 326,000 美元 司”) Advantech Corporation 2 2018.11.28 发行人 《合同》 工控机 499,758 美元 (“研华美国公 司”) 3. 银行融资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银行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1)交通银行咸宁分行 430 万元银行借款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交 通 银 行 咸 宁 分 行 与 湖 北 智 莱 签 订 编 号 为 “A101XN180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金额为430 元,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交 通 银 行 咸 宁 分 行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编 号 为 “ 保 -A101XN18060-1”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发行人为湖北智莱与交通银行咸宁分 行签署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债权额为520万元的保证担 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交 通 银 行 咸 宁 分 行 与 干 德 义 签 订 编 号 为 “ 保 -A101XN18060-2”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干德义为湖北智莱与交通银行咸宁分 行签署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债权额为520万元的保证担 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交 通 银 行 咸 宁 分 行 与 杨 朝 岚 签 订 编 号 为 “ 保 -A101XN18060-3”的《保证合同》,约定由杨朝岚为湖北智莱与交通银行咸宁分 1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签署的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债权额为520万元的保证担 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交 通 银 行 咸 宁 分 行 与 湖 北 智 莱 签 订 编 号 为 “ 抵 -A101XN18059”的《抵押合同》,湖北智莱以其名下编号为鄂(2017)咸安区不 动产权第0018688号的不动产为上述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 (2)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1,250 万元信用证 2017 年 12 月 29 日 , 招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编 号 为 “755XY2017018801”的《授信协议》,该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金额为 5,000 万 元,额度使用期限为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18 年 9 月 29 日 , 招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编 号 为 “EL1801030000355”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 2018 年 9 月 30 日 , 招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与 湖 北 智 莱 签 订 编 号 为 “755HT2018109472”的《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该合同项下的议付款为1,250 万元,议付申请人为发行人,议付受益人为湖北智莱,议付期限为2018年9月29 日至2019年6月27日。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合同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 履行不存在因违法或无效而引致的潜在风险。 (二) 本所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发行人的重大债 权债务”部分披露的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除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外,其余均已履行完毕;银行融资及担保合同中的其他合同 内容未发生变化,尚在履行过程之中。 (三) 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法律 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形之外,发行 2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 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列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科目项下的款项余额为 7,476,440.54 元,其中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欠款金额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占其他应收款期 坏账准备 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账龄 末余额的比例 期末余额 (%) 国家税务总 局深圳市南 出口退税 4,915,259.15 1 年以内 65.74 - 山区税务局 南新渊工业 区股份有限 房屋押金 861,800.49 1 年以内 11.53 - 公司 77,610 1-2 年 - 黄招生 房屋押金 4.22 237,920 3-4 年 - 投标保证金 20,000 1 年以内 - 华润万家有 40,000 1-2 年 3.21 4,000 限公司 质保金 180,000 4-5 年 144,000 深圳市南山 区物业管理 房屋押金 157,599.2 4-5 年 2.11 - 办公室 合计 - 6,490,188.84 - 86.81 148,000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列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科目项下的款项余额为 18,254,086.03 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保证金、质保金及押金 1,149,840.11 838,188.63 881,930.53 运杂费及差旅费 16,691,754.29 13,778,725.33 6,985,624.58 购房款及装修款 - - 1,912,607.44 2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代收人才安居住房补助 103,450 685,714.34 - 其他 309,041.63 115,705.67 7,006.87 合计 18,254,086.03 15,418,333.97 9,787,169.42 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已经上会审 核,均是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根据发 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目前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 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 人未发生修改章程的行为。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 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情况。 (三)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 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1. 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2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10.8 2. 董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 2018.9.18 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 2019.2.3 3. 监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2019.2.3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 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 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 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以及上会就发行人纳税情 况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9)第 0300 号《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专项审核报告》”),自本所原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2018 年 10 月 16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站(http://www.innocom.gov.cn/)发布了《关于公示 2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2018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将智莱科技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智莱科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已 完成公示。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上会出具的(2019)第 0259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 2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序 时间 主体 合同/文件 金额 相关文号 号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 湖北 于拨付 2018 年第 5 次基金拨付 1 2018.12.19 350,000 - 智莱 评审会研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 基金和产业扶持基金的通知》 经核查,湖北智莱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及奖励符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真实、有效。 (四) 根据上会就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出具的《纳税 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的走访,发行人及其附属 企业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且情 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 细披露了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下述投资项目备案情况发生变化 外,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备案项目编 序 实施主 项目名称 出文单位 号/备案编 时间 备注 号 体 号 原备案证 新增年产 8 万台 2019-42122 书有效期 (2 万套)智能快 湖北智 咸宁市发展和改 1 5-39-03-001 2019.1.15 届满,已重 件箱产能扩建项 莱 革委员会 832 新备案取 目 得新证。 原备案证 深龙岗发改 书有效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 深圳市龙岗区发 2 发行人 备案(2019) 2019.1.18 届满,已重 目 展和改革局 0032 号 新备案取 得新证。 市场营销与用户 3 服务网络建设项 发行人 - - - - 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 - - - -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 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涉及的诉讼更新进度以及新增诉求情 况如下: 1. 章玺及其关联方 (1) 江苏 2018 年 7 月 6 日,章玺因专利侵权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 苏高院”)提起五起上诉,江苏高院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表 2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示: 序号 一审案号 二审案号 被告 专利名称 诉讼请求 进展 1.苏州中院于 2018 1. 请求 判令被 告 年 6 月 29 日作出《民 一、二立即停止 事判决书》,判决驳 侵犯发明专利 ZL201310408836.0 回章玺的全部诉讼 (2017) 权; (2018) “一种用于快件收 请求; 苏 05 民 2. 请求 判令被 告 1 苏民终 发及物品交接的柜 2.江苏高院于 2018 初 1282 一、二赔偿损失 1451 号 组系统和使用方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号 10,000 元; 法”发明专利权 《民事裁定书》,裁 3. 请求 判令被 告 定撤销一审民事判 一、二承担本案 决,驳回原告章玺的 诉讼费。 起诉。 1.苏州中院于 2018 1. 请求 判令被 告 年 6 月 29 日作出《民 一、二立即停止 事判决书》,判决驳 侵犯实用新型专 ZL201520089832.5 回章玺的全部诉讼 (2017) 利权; (2018) “使用 HDMI 接口 请求; 苏 05 民 2. 请求 判令被 告 2 苏民终 显示屏的智能快件 2.江苏高院于 2018 初 1295 一、二赔偿损失 1413 号 箱”实用新型专利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号 10,000 元; 权 《民事裁定书》,裁 3. 请求 判令被 告 定撤销一审民事判 被告一: 一、二承担本案 决,驳回原告章玺的 丰巢科 诉讼费。 起诉。 技 1.苏州中院于 2018 被告二: 1. 请求 判令被 告 年 6 月 29 日作出《民 发行人 一、二立即停止 事判决书》,判决驳 侵犯实用新型专 回章玺的全部诉讼 (2017) ZL201520088989.6 利权; (2018) 请求; 苏 05 民 “使用 LVDS 接口 2. 请求 判令被 告 3 苏民终 2.江苏高院于 2018 初 1296 显示屏的智能快件 一、二赔偿损失 1468 号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号 箱” 实用新型专利 10,000 元; 《民事裁定书》,裁 3. 请求 判令被 告 定撤销一审民事判 一、二承担本案 决,驳回原告章玺的 诉讼费。 起诉。 1.苏州中院于 2018 1. 请求 判令被 告 年 6 月 29 日作出《民 一、二立即停止 事判决书》,判决驳 侵犯实用新型专 回章玺的全部诉讼 (2017) ZL201420635457.5 利权; (2018) 请求; 苏 05 民 “一种寄快件的智 2. 请求 判令被 告 4 苏民终 2. 江苏高院于 2018 初 1298 能快件箱” 实用新 一、二赔偿损失 1454 号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号 型专利 10,000 元; 《民事裁定书》,裁 3. 请求 判令被 告 定撤销一审民事判 一、二承担本案 决,驳回原告章玺的 诉讼费。 起诉。 2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一审案号 二审案号 被告 专利名称 诉讼请求 进展 1.苏州中院于 2018 1. 请求 判令被 告 年 6 月 29 日作出《民 一、二立即停止 事判决书》,判决驳 侵犯实用新型专 回章玺的全部诉讼 (2017) ZL201320572660.8 利权; (2018) 请求; 苏 05 民 “带条形码的智能 2. 请求 判令被 告 5 苏民终 2.江苏高院于 2018 初 1299 快件箱”实用新型 一、二赔偿损失 1452 号 年 12 月 13 日作出 号 专利权 10,000 元; 《民事裁定书》,裁 3. 请求 判令被 告 定撤销一审民事判 一、二承担本案 决,驳回原告章玺的 诉讼费。 起诉。 以上案件涉诉专利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章玺主张 侵权依据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故江苏高院均作出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 章玺的起诉的裁定。 (2) 上海 ①(2018)沪 73 民初 548 号、(2018)沪 73 民初 549 号 2018 年 6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8 日,章玺因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 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3 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案号 被告 专利名称 诉讼请求 进展 上海知识产权法 被 告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 院于 2018 年 10 一:上 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8) ZL201430374621.7 月 25 日作出《民 海富友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损 1 沪 73 民 “智能快件箱”外观 事裁定书》,因原 被 告 失 10,000 元; 初 549 号 设计专利 告章玺申请撤 二:发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 诉,裁定准许原 行人 案诉讼费。 告章玺撤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 院于 2018 年 11 被 告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 月 19 日作出《民 ZL201310408836.0 一:丰 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事裁定书》,因原 (2018) “一种用于快件收 巢科技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损 告章玺重复起 2 沪 73 民 发及物品交接的 被 告 失 10,000 元; 诉,裁定驳回原 初 548 号 柜组系统和使用 二:发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 告章玺的起诉。 方法”发明专利权 行人 案诉讼费。 原告章玺已提起 上诉程序,目前 正在审理中。 ②(2018)沪 73 民初 816 号 2018 年 8 月 28 日,章玺持股 99.79%的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无锡阿法迪”)因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起诉讼,上海知识 产权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案号 被告 专利名称 诉讼请求 进展 上海知识产权法 被 告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 院于 2018 年 12 一 : 丰 ZL201420686705.9 止侵犯专利权; (2018) 月 21 日作出《民 巢科技 “带电容式触摸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损 1 沪 73 民 事判决书》,判决 被 告 屏的智能快件箱” 失 10,000 元; 初 816 号 驳回原告无锡阿 二 : 发 实用新型专利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 法迪的全部诉讼 行人 案诉讼费。 请求。 ③(2019)沪 73 民初 6 号、(2019)沪 73 民初 7 号 2018 年 11 月 27 日,无锡阿法迪因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两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3 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案号 被告 专利名称 诉讼请求 进展 ZL201520128449.6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 (2019) “带红外检测的 止侵犯专利权; 1 沪 73 民 尚在进行中 智能快件箱”实用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损 初6号 被 告 新型专利 失 10,000 元。 一:丰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位于上 巢科技 ZL201310408836.0 海的快递柜立即停止侵犯专 被 告 (2019) “一种用于快件 利权; 二:发 2 沪 73 民 收发及物品交接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损 尚在进行中 行人 初7号 的柜组系统和使 失 15,000 元; 用方法”发明专利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 案诉讼费 (3) 杭州 2018 年 6 月 8 日,章玺因专利侵权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起诉 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案号 被告 专利名称 诉讼请求 进展 杭州市中级人民 被 告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 法院于 2018 年 9 ZL201310408836.0 (2018) 一 : 丰 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月 5 日作出《民 “一种用于快件收 浙 01 民 巢科技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损 事裁定书》,因原 1 发及物品交接的 初 1750 被 告 失 10,000 元; 告章玺无正当理 柜组系统和使用 号 二:发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 由拒不到庭,按 方法”发明专利权 行人 案诉讼费。 原告章玺撤诉处 理。 (4) 行政诉讼第三人 2018 年 1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成都锦汇对发行人 2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专利号为 ZL2015104972810 的“一种智能快件箱的防水结构及其智能快件箱” 发明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2018 年 7 月 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作出第 3627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发行人专利权有效。 成都锦汇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 销或发回重审第 3627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2018 年 9 月 6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发行人发出《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 知书》((2018)京 73 行初 9148 号),发行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该案。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仍在审理中。 经本所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 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之外,发行人及其 附属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 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以 下诉讼取得新的进展,具体如下: 2018 年 2 月 5 日,原告深圳市索菲格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巨龙科教的买卖合 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巨龙科教的起诉,要求巨龙科教支付货款 及 6%利息暂合计 1,381,796.6 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受 理,案号:(2018)粤 0305 民初 5776 号。同时,原告将巨龙科教的股东列为了 该案的共同被告,其中包括了发行人股东干德义、张鸥。 2018 年 12 月 4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巨 龙科教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1,381,796.6 元及 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核查,该案件判决由巨龙科教承担给付责任,干德义、张鸥无需向原告支 付款项,该案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披露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之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 2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 书以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之外,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本所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三)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3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游晓 韩美云 时间: 年 月 日 3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