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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5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准则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
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日期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2、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除上述会计
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与
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益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价
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
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
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
则的规定进行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等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