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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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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智莱科技”)委托,指派游晓
律师、罗红峰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9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
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3 栋 15 层智莱科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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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71,504,62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1.504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8,029,62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8.0296%。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67,07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073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431,1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311%。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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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1,501,4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5%;反对票 3,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5%;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26,4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票 3,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1,501,4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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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9955%;反对票 3,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5%;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26,4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反对
票 3,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1,502,5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1%;反对票 2,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9%;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27,5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
票 2,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1,502,5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1%;反对票 2,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9%;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27,5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
票 2,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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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1,501,7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9%;反对票 2,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9%;弃权票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26,72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反对
票 2,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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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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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游晓




                                                        罗红峰




                                      时间:       2019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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