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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0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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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智莱科技”)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9 年 7 月 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
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3 栋 15 层智莱科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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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7 月 4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67,374,7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7.374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899,7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3.8997%。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0,15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159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21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154%。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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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签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3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89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3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89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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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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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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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王红娟




                                                        罗红峰




                                      时间:        2019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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