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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05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2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19 年 7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7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3 栋 15 层智
莱科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67,374,7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7.3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0,15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1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
表股份 7,21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1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
份 13,899,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8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68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84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215,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1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第一项、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咸宁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7,374,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899,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资金使
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7,374,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899,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红娟 罗红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