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3-24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2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事项为董事会审
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基本情况
(一)变更的原因及实施日期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进行了修订。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
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
通知》(财会〔2017〕22 号)通知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要求执行新收入准则。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
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
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
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
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六)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应将现行收入和
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
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
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
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转换
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
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智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