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24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
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 2020 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
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定
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专业的执
业能力,工作勤勉、尽责,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申请银行授
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及其配偶杨朝岚女士为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审查,我们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和平
陈强
李开忠
年 月 日